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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发展

发布:2010年1月29日 浏览:

  【摘要】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矫正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之法必将对上述两者施行调控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现阶段,经济法必须对转型期的社会现实作出积极回应,完善其作用范围,更有效地保障社会和谐。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法;回应型法;社会公共利益
  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相反,它存在多种社会冲突,包括政治理念冲突、经济利益冲突、文化传统冲突、意识形态冲突等,之所以能够使社会结构、社会各阶层保持和谐稳定,是因为有众多社会调节机制分别对其进行了调整、规制,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秩序,从而维持和谐的状态。在现代文明建设中,法治追求的价值标准和目标是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地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经济法作为矫正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的保障机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应不断完善其体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应有之义
  正义不仅是人类社会一种天然的、本能的追求,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衡量善法与恶法的重要尺度。于是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审视不再仅仅局限于“社会制度和法制的形式结构”,还应关注“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模、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在和谐社会中,正义与公平的社会整体利益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此法律也必须对社会做出一种和谐性的反映。一方面,法律应对现有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等多种制度进行确认和保障,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秩序,另一方面,还须限制上层建筑(统治阶级)的权力,防止其滥用,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西方学者哈耶克曾言“政府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性行动,都必须由一稳定且持续的法律框架加以明确的规定,而正是这种框架能够使个人在制定计划时保有一定程度的信心,而且还尽可能地减少人为的不确定性。”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基本的属性是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社会整体的稳定来自经济的稳定,而经济的稳定则需要从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针对市场经济的“双重失灵”,采取切实措施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矫正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这便是经济法的应有之义。
  二、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价值探究
  (一)经济法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通过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重新分配;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干预社会产品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因此,在适当的范围和程度内,政府能够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平衡。但是,由于政府权力主体的个体差异,对权力的不同解释,只能重复等原因,极可能造成政府权力的滥用。正如哈耶克所说:“法治的基本点很清楚,即留给执掌权力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基于以上分析,经济法需要确认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双向重塑的总体思路;从理顺政府利益关系入手保证政府干预的公正、独立;规范政府干预职能及行为;加强对政府调控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把竞争机制引入调控的某些领域等,避免政府权力的滥用对经济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任何部门法都将保护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换言之,将追逐和实现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所以,经济法这门部门法也有自己的价值目标。从理论上说,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学界有众多不同的见解。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把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他认为公共利益是“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杰里米·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构成共同体的众多成员的利益的总和,大多数人的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德国学者AlfredVerdross则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也不是人类的整体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机制的总和,而这种合作极为必要,其目的就是在于使人们通过努力和劳动而能够建构他们自己的生活,进而使之于人之个性的尊严相一致”。
  尽管认识存在分歧,有一点是共认的,那就是,市场主体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导致了经济生活中周期性波动、垄断及外部性问题的出现。如果不对经济生活进行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必然会面临灾难性的后果。经济法对上述两种关系的调整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着市场正常秩序。而市场秩序又包括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它是公共经济生活的活动规则,是维系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这一点,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
  经济法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则,在规则所营建的经济生活的秩序背后,实际确定了一项各种利益的配置机制,对规则极其所构建的利益配置机制的合理性评判还构成了社会正义的范畴。社会正义对于经济法来讲,其主要作用体现于用社会正义原则来审视经济法在经济生活领域中是否实现了基本利益在社会成员间的公平分配,是否建立了公平的利益配置机制。
  三、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发展
  (一)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P·诺内特和P·塞尔兹尼克关于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的理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动与发展,法律模式应由自治型向回应型转变,用调整的手段取代裁判的手段,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经济法本身的特征与客观社会现实决定了它也必须对此作出回应。
  1、经济法对社会经济调整的特点
  经济法的调整特点主要有三:一是经济法对现实的经济关系的反映速度更为敏捷。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大到国家整体经济体制的改革,小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变动都能从经济法的变化中得到反映。二是经济法反映现实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敏感度更高。不仅经济关系的大的变动会引起经济法的相应变化,而且其他的如政府及其经济目标的变动,社会主流舆论的移转,经济状况的波动,无不引起经济法某种程度的变化。三是经济法与政治联系的紧密程度也远远超过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政府的更替,政治人物的个人特性,政治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以及各种政治性目标都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而各国的经济政策日益趋于用经济法来体现,我国自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治因素对经济政策的影响作用一直没有消退过。政治体制的状况影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运转,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这是造成我国现行经济法文件数量繁多和协调性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2、经济法的社会调控作用
  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缺陷的现代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特殊作用。
  首先,经济法的调控性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经济法能够克服市场经济运行所造成的失灵和分化、分裂等问题,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特性”。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在20世纪初,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为克服市场经济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这种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危机,西方国家和政府开始主动而积极地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而调控的主要形式即是经济法。《反托拉斯法》、《竞争法》、《产业法》、《计划法》、《预算法》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法》、《金融法》等,就是国家对于市场失灵而进行的宏观调控的法律。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政府失灵现象开始凸现,低效率干预、无效率干预甚至负效率干预成为常态,过度干预更成为影响市场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情况下,经济法又担当起了“干预政府”、防止政府失灵的重任。
  我国的情况亦是如此。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法条中不仅明确规定“国家引导、支持”、“国家采取措施”、“国务院负责”、“国家保护”等国家调控的权限条款,而且还设定了规范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权限,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经济法通过对政府失灵的调控,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和保障了社会和谐。
  其次,经济法能较好地解决经济问题,极大地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重中之重。值得关注的是最近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通过《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改草案,其中部分内容如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不超过发行总规模5%的公司股票,减少证券发行、交易环节的限制,发挥市场主体自我决定机制的作用,增强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允许股东提起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失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以保护公司利益为目的、代公司提起追究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的诉讼)等。这些措施强化了行政和自律监管,能够抑制市场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后,动态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边界问题,从制度上保障社会和谐。社会经济如果离开国家的经济职能和调节经济的法律,整个经济制度会濒于崩溃。
  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首要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如果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边界没能得到很好的处理,不仅市场的效率会遭受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权力介入市场经济运行会直接导致社会不公平出现,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引发社会极大的不和谐。如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腐败问题,其根本的一个源头即是政府权力可以轻易地进入市场,可以随便地对市场进行干预。事实上,确实存在着政府对经济活动市场化问题,除了体制内外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之外,如能将政府与市场关系予以“制度化”的界定和划分,则可大大减少权力在市场上的“寻租”行为,减少腐败,从而保障社会真正的和谐。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边界问题,传统的强调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私人自治的民商法是无能为力的。而对此类问题的界定的规范,则是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前述提及的我国制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就已经在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制度性关系上取得了成效。
  此外,经济法还在妥善解决人与自然,人与资源之间矛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例如《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再生能源法》等等,能够促进解决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代际不平衡、不和谐问题,能够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人与资源的和谐,使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和谐社会中经济法的发展
  通过以上的研究分析,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经济法对自身做出完善,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其发展、完善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以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观为起点,经济法的立法必须以促进生态、经济、社会的全面结合、协调发展为己任。可持续发展的着眼点是整体、协调、长远的发展,需要个体和整体、局部和全局、近期和长远、宏观和微观、发展和利益之间进行充分的协调和结合。总的说来,经济法既要合理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利益分配平衡,又要完善监督机制对国家干预进行监督与控制。
  2、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经济法应依靠其统一综合机能,组织经济的运行,促进经济的集约化和经济联合,促进统一市场和国际经济的联系。一方面,在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货币收支、财政收支、外汇收支总量的平衡,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重大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正与效率的兼顾,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问题上,经济法要运用规范化、法律化的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调节手段,引导不特定市场主体作出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行为;同时,为确保宏观调控的高效,又遵循经济权力的理性和规律,针对其主动参与性、易扩张性及对私权的易侵犯性,在经济管制法中注重采用以刚为主,刚柔结合的手段,合理、适度地分权和限权,对不特定调控管理主体定权、定格、定位、定序,并授予受制主体相应的救济权利,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另一方面,经济法要调整经济管理机构上下级之间、平级之间及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具体经济关系,对失范经济行为依法处置,对不和谐、不经济行为予以协调,保障经济权力有效行使和经济活动有序进行。
  3、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看,经济法应重视国家发挥经济职能作用,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稳定社会的基础,梳理清楚各种利益相互牵制关系。
  经济法意义的经济秩序并非扼杀经济自由的经济体制,而是自由与秩序的和谐共存,既构建了一种经济秩序,防止经济混乱和无序的出现,又要回应经济主体的变革要求,抑制市场经济毁灭自由的倾向,为市场经济主体自由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构建公平的自由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和正义,妥善处理社会冲突和矛盾,在构建一个利益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中发挥出经济法特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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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英]埃克里·罗尔.经济思想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 [美]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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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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