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着传统的伦理道德、市民社会的交易习惯以及国家立法对于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一般性规定而存在,起着解释、评价法律的功能、更极大地弥补的法律的漏洞与不足。
关键词:诚实信用 社会 要求 规范
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经市民(商人)交往过程中逐步孕育、演变而成的。相比于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宪法、行政法等公法而言,民法更能体现广大市民的真实意志。因此,民法中糅合了许多习惯法因素。习惯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风俗、行为规则衍生而来的,其中包含了许多的道德伦理要求。例如,古代法制中“亲属相隐”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追求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核心价值追求之一
有着数千年法律文明史的古国,必然有着它的核心价值观。从法制的发展来看,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成为中国社会价值观的核心组成部分。
封建社会的帝王们用诚信约束世人的言行, 期望借以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明太祖朱元璋面对元末以来混乱不堪的社会,采取“明刑弼教”的思路,以“刑”与“教”作为治国的两个基本手段,而“教”具于主的地位,“刑”居于辅的地位。“教”当指儒家精神、特别是以朱熹学说为其直接理论基础。他反复告诫臣民说:“明教”不过是“申明我中国先王之旧章,务必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① 这其中无疑包含了诚实信用的内容。重典治贪,惩治奸顽的策略中,同样包含了对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秩序观的诚实信用的追求。②现代社会,如果说廉洁正义是对国家管理者的要求。那么,诚实信用就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的秉持、是对于美好的道德风尚的弘扬。
二、市民社会交易习惯的基本价值要求
市民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商人的交易买卖。在还没有成文的法律规范时,市民们在交往中就达成了“诚实信用”的一致意思表示。这一精神无疑是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武器。在现今社会,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更是不言而喻的。作为民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所谓的“后契约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是全局性的。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文中也将其作为一项兜底性的规定。《合同法》第42 条的第三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一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又称为“先合同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订立、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更作为规范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合同终止后的行为的准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维护交易的安全性、促进交易顺利展开、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的极为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一原则已成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并且遵守的价值准则。其不仅规范着交易主体的行为,更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规范交易主体内心的作用。它的深远意义在于:促进社会经济生活中信赖氛围的营造、构建一个文明的交易环境,从而更好地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期待当事人在尊重、维护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之中, 在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的同时, 也被提升为法律对社会成员的普遍要求。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是有限地,而社会问题却是无穷的。社会生活中各种法律现象层出不穷,而法律的更新速度是远远跟不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一般性规定而存在,起着解释、评价法律的功能,更极大地弥补了法律的漏洞与不足,当法官面对一些特殊的案件,欲从法条中寻找具体条文又遍寻不得时, 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就有了用武之地。这对于惩治恶意犯罪、稳定社会的良好风气是有着显著作用的。国家将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一方面是对于传统道德中精华的弘扬;另一方面,也肯定了“诚实信用”这一精神规范人们的言行、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相比于其他的法律规定,例如平等原则,更贴近生活,更具现实意义。因为对于广大的普通群众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是行为的准则、言行的标准。受传统文化影响的我们, 自幼的诚信教育已使得这项原则扎根于我们的内心,如谁有违,必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所以,“诚实信用”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已是一个维护社会秩序的良好道德要求, 在有了法律依据、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之后,其作用可谓“更上一层楼”了。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诚实守信,适当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性期待。它对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有着重要作用。诚信原则还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且具有补充性功能,是法律吸收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产物。③ 作为社会的普通一员,我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力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同满足。
注释:
①杨一凡著:《明大浩研究》, 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102 页②陈礼旺《重估诚实信用原则之价值》中国民商法律网③梁琬瑛《论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论文发表网为您分享法律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