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文>>反垄断法视角下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行为分析

反垄断法视角下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行为分析

发布:2010年3月10日 浏览:

更多发表经济论文 经济论文发表就在中国论文指导网
  摘 要:  金融控股公司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也当然是金融市场竞争制度所要规制的重要对象。本文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行为,首先探究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就如何规制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行为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行为;法律规制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垄断现状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类型
  在国内最著名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深圳平安集团、四大国有银行集团、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租赁等金融领域。
  (二)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形成垄断竞争局面
  通常使用市场集中度判断一个市场的垄断或者竞争程度。市场集中度是指某一特定市场中少数几个最大企业(通常取前4名或者前8名)所占的市场份额。一般来讲,市场集中度越高,市场支配势力越大,竞争程度越低。本文根据2006年的公开数据,以银行业和保险业为例采取CRn指数来衡量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集中度情况。具体如下: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商业银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仍然占据着绝对的垄断地位,其资产总量占了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65. 90%。按公开的数据看,截至2006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15. 76万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6. 77万亿元,分别占全国金融机构的66. 14%和76. 93%。
  另外,各大银行吸收了65%的居民储蓄,承担了全社会80%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公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6年12月末,人保、太平洋、平安三大金融保险集团在财险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为67. 26%,在寿险市场的市场占有71. 58%,三大集团控制了绝大部分的保险业务,垄断程度较深。中央汇金公司以注资形式介入再保险领域, 2006年12月8日,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资40亿美元,持有公司85. 5%的股权,使该公司以361. 49亿元注册资本金在再保险行业排名亚洲第一、全球第五,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再保险集团。
  二、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一)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1)企业丧失发展创新的内在动力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垄断缺乏推进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主动创新意识不足,其结果就是产品业务的落后和服务水平的低下,竞争能力不强。只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了主动创新意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才又有可能提高,这必须依靠打破现有垄断状态,反对其垄断行为才能实现。
  (2)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垄断行为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剥夺了消费者的服务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如中国银联跨行查询费的收益相当可观,却极大地损害了持卡人的利益。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成为众矢之的,遭到消费者的强烈反对,最后被迫停止征收。
  2、对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进行法律规制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限制企业滥用行为的法规主要有两部:一是作为一般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的《反垄断法》,另外对滥用行为的规制散见于行业中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总的来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规制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缺位,已出台的相关法规可操作性还比较差或效力层次较低,导致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不甚健全,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反垄断执法规制的难度。
  3、现行体制对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行为监管不足
  我国金融监管经验尚不丰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影响更多的体现在加剧了监管的消极冲突,即因没有监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监管真空。
  尤其是源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体制性缺陷引发的关联交易所带来的竞争中的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资源不合理的集中; (2)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行业间的不正当关系,在利润和股东收益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造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社会责任的缺位。
  (二)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
  1、《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垄断行为规制有法可依
  《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将在保护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为制止金融控股公司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有了《反垄断法》,我们就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能够对垄断行为果断地说“不”,使金融控股公司信守平等竞争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
  2、金融控股公司社会责任感有所增强
  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对自身“软实力”重视度的不断提高,各金融控股公司相继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始紧密利益相关方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展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这对于在我国金融业倡导能够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的“企业公民”意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三、对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确立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综合金融监管制度
  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之上增设一个专业的综合性的监管主体,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协调监管职能,加强信息交流,对各分业监管机构的争议进行裁决。目前来看,最适合担任综合监管者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这是因为:一方面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而治,缺乏央行的独特地位;另一方面,央行有全面监管者经验和影响力。综合监管者的职责,由人民银行承担最为适宜。
  (二)明确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规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垄断行为必须伴随有效的监管,对其监管的重要一环是明确反垄断机构与政府管制机构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三)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行为确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和与合理的认定方法。
  参考文献
  〔1〕程晓军. 金融控股公司与反垄断法规制〔J〕. 河南广播大学学报, 2005 (1).
  〔2〕李建.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 经济经纬, 2005 (2).
  〔3〕霍爱英,高晓华,范萌萌. 论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理论依据〔J〕. 财会月刊(理论) , 2006 (7).
  〔4〕霍洪涛.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反垄断法律问题〔J〕.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5 (8).

中国论文发表网为您分享经济论文

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8 www.lunwen3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论文指导网-专业提供论文代写,发表论文,建筑论文发表,发表法律论文,代写建筑论文,法律论文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