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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及其法律救济

发布:2010年3月19日 浏览: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制的完成,不良信贷资产已成为银行经营效益的决定性制约因素。优化信贷资产质量,越来越为银行的决策者和经营者认识并重视。激活不良信贷资金,将贷款损失降至最低点,使银行从不良信贷资产的怪圈中走出来,是我们当前一个时期面临的中心工作,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刻不容缓。中国论文发表网为您分享法律论文
  关键词:不良贷款;国有商业银行;法律救济
  根据《贷款通则》银行的呆帐、呆滞和逾期贷款统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自身的风险范畴,是商业银行在正常法律制度和商业银行运行规则下独立自由意思所致,其绝对数额和所占全部信贷资产的大小是反映该商业银行经济效益好坏的指标之一。本文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及消极影响,力图从法律角度找到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方法。
  一、不良贷款形成原因
  现代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经营目的是追求高利润。商业银行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款利差,因此信贷资产质量的优劣对于银行自身经营和发展尤为重要。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利息同收率低等已是众所周知的不争事实。盘活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资产率,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对于改善我国金融企业经营状况,分析研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质量形成原因及对策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计划经济时期和新旧体制转换时期遗留下来的弊端。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的融资主要通过财政拨款来实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客观上要求银行担负起国民经济资源配置的功能。但事实上由于改革之初我国银行与政府的关系还未理顺,风险意识非常淡薄,自主经营地位十分欠缺,企业、银行的产权主体都是国家,银行的贷款企业可以不还似乎理所当然,以致于在企业转轨于市场经济过程中形成大量的不良贷款。
  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了国家政策性贷款。由于我国信贷体制“拨改贷”后,企业得到财政资金的来源变少,企业债务不断加重,就依靠大量挤占、挪用银行贷款来弥补各种显性和隐性的亏损。
  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机制不健全,有效的防范风险和内控机制未能及时跟进,这是不良贷款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表现为:一是风险观念淡薄,认为银行的钱反正都是贷给国家的企业,没什么风险,即使有风险,最终也是由国家承担;二是银行内部信贷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抵押担保手续形同虚设,具体操作环节存在漏洞,使企业有可乘之机来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三是银行同业间恶性、无序竞争,给企业多头开户、逃避银行债务提供了可能。
  企业改革制度的配套政策出台滞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出台,一度出现了混乱的局面。企业自有资金少,抵御风险能力差。改革后的企业由于多数尚处于成长期,资金原始积累少,自有资金不足,银行贷款便成为其主要的融资来源,突出表现为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小企业,负债率普遍高于国外同类企业。
  2. 政府行政干预的原因。表现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评价地方政府政绩的标准主要是经济发展程度。这使地方政府扩张经济的冲动尤其强烈。个别政府领导习惯于企业上项目、银行要贷款的思维模式,为了上“献礼项目”、“贴金工程”,不惜动用行政手段强令银行贷款,最后往往是“拍胸脯贷款、拍大腿后悔、拍屁股走人”,将大量不合规的呆帐贷款甩给银行。表现二:地方政府只是片面考虑地方局部利益,直接包庇纵容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和通过行政手段授意地方司法部门和中介机构对银行依法起诉的案件不予理睬、打执法白条,或授意职能部门高估企业的抵押品价值,使政府、银行、企业的关系,建立在一个不平等、非良性循环的体制中。
  3. 银行管理方面的原因。前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片面追求规模扩张,搞粗放式经营,管放不管收,造成大量贷款形成死滞,并形成许多经营隐患。加之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方面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对贷款风险的认识程度不足,抵御信贷风险的能力准备不足,资产保全工作不到位,如抵押担保手续不完备、超出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等;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在商业银行粗放式经营管理中,有些贷款没有按贷款“三查”原则进行管理,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业务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致使大量贷款形成不良。我国的专业银行已进行了向商业化过渡,但仍留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的痕迹,未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激励机制。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人才流动机制和人才竞争机制,论资排辈、任人为亲等陋习不同程度地存在。很多员工不思进取的思想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质量。
  4. 其它方面的原因。(1)社会公众信用观念淡薄,赖帐心理严重,许多企业存在“敢贷、敢用、敢不还”的心理,从贷款的那天起就没有想过还钱。(2)法律保障不力。经济转型期间,与改革配套的法律出台的滞后性,影响了改革的效果,法律对商业银行利益保护的软弱无力,纵容了企业大量挤占、挪用、逃废银行贷款的行为。(3)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设置问题。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划进行逐级设置,出现了机构设置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不对较少的业务进行争夺,在丧失规模效益、增加业务成本的同时,也牺牲了大量信贷资产。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救济途径
  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曾经说:“慎重的银行活动,可增进一国产业的发展。”因而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在经营过程中,既要依法经营,又要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既懂法,又要用法。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银行的过高比例的不良资产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深化企业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基础,而这又需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实现。
  (一)加强银行贷前审查,遏制不良贷款产生
  1. 要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在贷款审查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除了考查借款人是否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外,还要做到全面细致的审查,主要是: (1)对借款人股权状况的审查,避免出现假借法人资格逃避债务情况的出现。(2)进行主体资格的真伪辨别。( 3)进行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的审查。
  2. 对借款人是否存在债务情况进行审查。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审查借款人对外担保情况及时揭示风险。另一方面审查借款人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案件,掌握案件的走势发展,对可能给借款人造成风险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对于借款人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的消极影响。
  3. 还要对借款人企业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国有、集体或是其它性质的经济组织。对借款人的管理现状进行跟踪调查,包括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教育背景等情况,以及对企业的管理状况。
  (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银行债权的保护1. 重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作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也称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理论,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我国现行《公司法》是于1993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经1999 年、2004年和2005 年三次修改而成,特别是2005 年的修订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对规制我国公司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2. 加强债权法律保护。目前广泛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随意剥夺银行抵押优先受偿权的现象,抵押贷款这种银行抵抗风险的有效方式作用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大量的抵押贷款面临着转化成为不良贷款的威胁,所以必须强化债权法律保护。要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特别是要补充完善破产企业重整的有关制度建设。应该说明债务上资不抵债的企业与实际上必须破产清算的企业仍有区别,一部分企业仍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得意整顿而再生,这也是相当部分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及有关程序仍注重整顿的原因。重视并强化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规定,是现代各国破产法呈现出来的共同特征和普遍趋势。
  3. 从体制上开刀,重塑政银关系,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组,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1)清产核资,进行合理产权界定。要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独立于政府,摆脱政府的束缚,就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造,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拥有完全独立的、产权边界明晰的自有资本金,在这基础上,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经营,形成硬化的风险约束机制(2) ;改革产权制度,进行股份制改造。要想从根本上杜绝不良贷款的产生,就需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带来了银行经营政策化、金融资金财政化、组织机构行政化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银行商业化、市场化的进程,阻碍了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因此,我们需要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票上市,吸纳外资和民间资本入股,变国有独资银行为股份有限责任商业银行,明确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加强商业银行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
  4. 当前金融危机下,如何完善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运作模式。金融危机下,我们更应该重视和解决不良贷款问题。一般解决办法包括贷款事前审查;完善相关法律;完善资本市场; 理顺政府与银行关系、重塑政银关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办法可以更有效地减少或杜绝不良贷款的发生。比如,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朋好友或自己违规贷款,然后再用隐蔽的办法对这些帐冲抵。对这类现象应该层层监控把关,加强审查。必须加强信贷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现有信贷人员思想觉悟,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并严把人员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另外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立法滞后,如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有许多不足,体现在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拯救标准不明确,哪些机构应该拯救,哪种程度应该拯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还有救助工具单一集中。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也是一个问题,接管的标准不明确,缺乏详细的重整措施。《贷款通则》未能充分发挥保护银行债权。该通则属于部门规章,法院不能直接将其作为判决依据,而只能参考。担保立法规定也过于简单。此外还有消费立法,破产法等相关的法律。因此这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是一定要完善的。银行除了内部体制改革外,更应该发挥银行自身的作用,银行要最大程度上保护自身的债权,对于逃债的企业可以组织其他的银行联合对其信贷制裁,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政府的帮助,与其达成共识。还有政府机关应该减少银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对降低信贷风险是有很大意义的。对于银行不良贷款的强制执行力也是个问题。,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以种种理由不执行这些仲裁裁决或公证文书,银行只得再缴纳高额诉讼费,保全费等,通过起诉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不仅延误了宝贵的清收时机、加大了银行维护信贷资产安全的成本,也减少了银行清收不良资产的途径。因此,解决执行力问题还有赖于司法独立性的增强和法官素质的普遍提高。更多论文发表就在中国论文发表网
  参考文献:
  [ 1 ]亚当. 斯密(Adam Smith).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 ]. 商务印书馆, 2002.
  [ 2 ]卢国虎,张洁. 试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及其法律救济途径[ J ]. 财经纵横, 2007, (1).
  [ 3 ]赵昱,宋有军,王永. 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现状、成因与对策[ J ]. 金融广角, 2006, (5).
  [ 4 ]赵海千.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深层思考[ J ]. 金融广角, 2008, (6).
  [ 5 ]盛薇. 浅谈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避[ J ].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 , 200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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