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中华教育改进社等三大教育团体在1924年至1927年中国教育界以反对教会教育、收回反国教会学校为主要内容的收回教育权运动中起了积极的作用,对促进当时中国政府制定有关收回外国教会学校的政策直接产生了推动作用。
关键词:中华教育改进社;全国省教育联合会;国家教育协会;教育团体;收回教育权运动
1924~1927年,在非基督教声浪席卷神州大地之时,中国教育界也爆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以反对外国教会教育、收回外国教会学校管理权为主旨的运动,史称“收回教育权运动”。在该运动中,政党、教育社团、政府、青年学生等各种社会力量均不同程度地介入,发挥出各自不同的影响作用。以教育社团而论,中华教育改进社、全国省教育会联合会两个全国性教育团体曾数度开会通过有关收回教育权的决议,而由余家菊、陈启天等国家主义教育派分子所组织的“国家教育协会”,更以“提倡国家教育,反对教会教育”为职志,在宣传、组织、论战等方面为该运动的顺利推进而竭尽其力。本文主要以上述三大团体为实例,就教育团体对收回教育权运动的影响问题作一概括探讨。
一、中华教育改进社与收回教育权运动
中华教育改进社成立于1921年12月23日,该社由实际教育调查社、新教育共进社、新教育编辑社合并而成,以“调查教育实况,研究教育学术,力谋教育进行”为宗旨,董事会成员主要有范源濂、蔡元培、袁希涛、张伯苓、郭秉文、黄炎培、李建勋、汪兆铭、熊希龄9人,主任干事为陶知行。高峰时期该社共有机关社员150多个,个人社员2000余人,是当时名付其实的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全国性教育社团。该社1922、1924、1925年三次年会会议均涉及到收回教育权问题。
1922年7月3日至8日,该社在济南召开第一届年会。受该年4月爆发的非基督教运动的影响,在初等教育组讨论中北京教育会代表胡适提交《凡初等学校(包括幼稚园)概不得有宗教的教育(包括理论仪式)》之议案。该案得到陶孟和、丁文江两位代表的附议。胡适认为,儿童的特点是受感力最强,而判断力最弱,因此教育家不能利用儿童的这个特点向其灌输“宇宙中有神主宰”、“上帝创造世界”等等不能证实或未证实的传说,也不能利用教育机会要求儿童进行祈祷、礼节、静坐、咒诵等等仪式。总之,“学校不是传教的地方,初等学校尤不是传教的地方。利用儿童的幼弱无知为传教的机会,是一种罪恶。”胡适等人提出的解决办法是:“请公决后,由本社一面函达各教会学校及悟善社、同善社等等宗教团体所设学校,一面文字的鼓吹主张此意。”会议讨论的结果是代表们一致认为“宗教本该听人家信仰自由,幼稚园、小学校向可照原案办理”?。这份议案是近现代中国教育社团所通过的第一份反教会教育决议,其开创之功自然不可抹杀。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由于此时正值非基督教运动高涨而收回教育权运动尚未爆发之时,人们对外国教会学校侵犯中国教育学主权的事实尚未有全面体认,所以此项议案基本上可说是软弱无力,不仅措辞过于和缓,而且其针对对象只笼统地说是“各教会学校及悟善社、同善社等等宗教团体所设学校”,并没有将矛头直接对准外国教会学校,这不能不使其影响力打了很大折扣。
中华教育改进社第三次年会于1924年7月3日至9日在南京东南大学内举行,与会各种代表达948人[2J。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夕,国内奉天、国外土耳其收回教育权的报道已见诸报端,各地教会学校学生反教会教育、收回教育权的运动也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这不能不给予本次年会以重大影响,本次会议的部分议案即与此相关。而实际上,由于参加本次会议的国家主义教育派(以陈启天、余家菊等为代表)、自由主义教育派(以陶知行、郭秉文等为代表)、教会教育派(以程湘帆、朱经农、陈裕光等代表)对收回教育权问题意见不一,所以有关议案的通过并非顺利,而是充满了斗争。余家菊事后曾说:
“今年中华教育改进社开年会于南京,吾人本国家主义的教育精神,提出收回教育权案,社中主持人以其不利于己也,百方阻挠之,顾终以公论所在,无法钳制,卒通过于大会。”o陈独秀也说:“教育改进社的右派分子,竟为全国青年的呼声所迫,容纳了左派分子之主张,通过了此案。”[4o本次会议共收到涉及收回教育权问题的议案共有三件:一是由余家菊、左舜生、黄仲苏、陈启天、谢循初、常道直等12人提出的《请求力谋收回教育权案》。该案在“案由”部分列举教会教育对中国教育和国家主权的危害性,在“办法”部分则提出五条:
(一)请求国会及教育部制定严密之学校注册条例;凡外入学校实行侵略或宣传宗教者一律不予注册;(二)凡未经注册之学校学生不得享受已注册学校所享有之一切权利,如购地与津贴等;(三)凡未注册之学校学生不得享受已注册学校学生所享有之一切权利如文官考试,公费求学,转学及充教师、官吏等;(四)中小学教科书应将教育权之丧失列为国耻之一,直至教育权完全收回之后为止;(五)凡不依学校注册条例注册之学校应限期封闭禁止其招收新生J。二是由孙恩元提议、陈宝泉等22人附议的《无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对于中华民国人民施行国民教育案》。该案列举了日本在南满所实施之教育,认为外人设校兴学“背反中国教育宗旨”、“危害中国儿童国家思想之基础”。其解决办法是:对于外人已经设立的学校,经大会通过后,“由本社通电各省区行政长官,及各团体协力酌核办法,早日收回”;对于未设之学校,“由本社呈请教育部通令各省区教育行政各机关,切实执行本项决议”,“由本社呈请外交部向各国声明”,“由本社通电各省区行政长官及各教育团体请协力切实禁绝”。三是由吴士崇提议的《请取缔外人在中国设立学校案》,同样要求政府严行取缔外国教会学校。
以上三议案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将第一、第三案合并,仍称《请求力谋收回教育权案》;在第二案“无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对于中华民国人民施行国民教育”下面增加“及师范教育”五字MJ。在教育行政小组通过后,两案被提交大会学术会议讨论。
在大会学术会议上,国家主义教育派、自由主义教育派、教会教育派三派代表对《请求力谋收回教育权》一案争论激烈。最终通过了由陶知行提出的4条修改意见。陶氏修改案其核心精神是政府制定“严密之学校注册条例”,要求全国所有学校立案注册,具体注册分甲、乙两种;对于外入学校,“凡外人借学校实行侵略,经调查确实,应由政府勒令停办”I_7J。可以看出,陶氏修改案仅保留了原案要求制定学校注册条例并区别对待已注册及未注册学校的学生,而对原案指陈外人学校特别是教会学校侵犯中国教育主权、实施教育侵略的既成事实则不予承认。较比原三项提案,陶氏修改案在针对性、战斗性方面无疑大大退却了。对此,时人也已看到了。
陈独秀批评决议案“没有明白坚决的办法””J。萧楚女则针对陶知行所提出的“外人所设立之学校,含有侵略主义,查有实证者停办”一语提出批评,认为这一条绝对“要不得”,“外人在教育上、思想上侵略中国,几时曾有好多证据给你拿着?倘若思想上的鼓惑是有具体的证据可见的,则我们对于外国人所办的学校,久已应该和他们相见于审判厅了——又何劳改进社来倡言‘收回’?又况且外人底侵略,在正义上,我们是不可一时忍的;何能如此迂腐,必待‘查有实证’才去反抗?”18o周太玄也说该决议案“仅得一种空空洞洞的结论,于教会教育丝毫无伤”[91。不过,平心而论,较之第一届年会胡适等人的议案,本项议案已有较大进步。这种进步主要体现于决议案制订的3条注册办法之中。由于中华教育改进社各成员政治和思想背景并不一致,其对收回教育权也存在赞成、反对、观望、冷漠等不同态度。
在这一背景下,以陈启天、余家菊等为代表的国家主义教育派人士积极努力,克服了来自教会教育派方面的阻力,最终通过此一议案,实属不易。
1925年8月17~23日,中华教育改进社在太原山西大学举行了第四次年会,与会者共计923人¨0I。在本次大会上,以陈启天、余家菊、李璜等为代表的国家主义教育派“异常活跃”,“余家菊将自己所主编的《中华教育界》,变为国家主义派的宣传刊物,并配合上他们的机关刊物《醒狮》,大量地在会上赠人,不论大会职员和与会社员,几乎是人手两册”?J。陈启天在会上提出《请依据国家主义明定教育宗旨案》,要求中国教育应以“养成爱国国民”
为其宗旨,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实施军事教育,以养成可以御侮靖难之强壮身体”;二是“厉行国耻教育,以培植御侮靖难之深厚感情”;三是“改进科学教育,以增益御侮靖难之基本知能”;四是“注意本国文史地之教育,以启迪发挥国性之独立思想”¨引。该案经修改后获得通过。余家菊也参与会议成立的“教育专章案起草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拟定了“宪法教育专章草案”共十条,其中第四条内容为:“教育事业应超然于宗教及政党之外,并不得于学校上课时间教授宗教或党纲,亦不得举行宗教仪式”¨3|。这个草案在修改后也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争论最激烈的,要属《限制教会学校入社案》。按照该社简章第四条之规定,会员资格分四种:一是“机关”(即团体)社员。凡“担任本社每年合组费二百元以上者,但中等以下学校得合组费百元以上”者;二是“个人担任本社每年合组费二百元以上者”;三是“研究学术有特别成绩者”;四是“办理教育有特别成绩者”。凡具备以上四种资格之一者,“由本社社员三人以上之介绍,经董事会通过”,即成为中华教育改进社的正式社员[141。据程湘帆记载,在本届年会社务会议上,陶知行曾代表董事会对简章第四条所规定的团体社员资格提出修改意见,将其改为“(甲)高等专门以上学校及以全国为范围之教育学术团体、教育行政机关,岁任合组费二百元以上者;(乙)中等学校及以省为范围之教育学术团体、教育行政机关,岁任合组费一百元以上者;(丙)小学校及以县为范围之教育学术团体、教育行政机关,岁任合组费二十元以上者”。这一修正,意在降低入社门槛,以吸引“多数机关团体入社”。但是,“不料在我们讨论此扩充社员范围问题的时候,忽有提议者加以限制者。谓在董事会修正案下,拟加一但书,‘但一切学校须取得本国法律上之资格者始得为机关社员”,[”J。程湘帆所提到的“提议者”,即是国家主义教育派代表陈启天。陈启天当时表示,此案的本意在于“摈除教会学校于本社以外。该教会学校机关社员一旦增多,不啻我国教育界中人任令他国人共管我国教育。”对陈启天这一提案各方争持不下,只好将原定的社务会议延长一天,对此问题继续讨论。次日会议上,经过精心准备的陈启天正式提出《限制机关社员资格案》,明确主张“但教会学校及教会机关或其他外人所办之学校及团体不得为本社机关社员,其已人社者得暂加容许,但不得有董事被选举权。”对于陈的提案,教会教育派代表当然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此提案“无非排挤倾轧之作用而予教会学校以难堪,其用心不过借改进社来打倒教会学校,以宣传其国家主义”。一些自由主义教育派代表如刘瑞恒、赵鸿钧、熊希龄、查良钊等则担心教会学校数量众多,若限制教会学校加入,不利于本社的发展,所以“都不以限制为然”。陈宝泉、陶知行、查良钊等代表则分别对陈案进行一定的修正而付诸表决。表决结果,陈宝泉、陈启天、陶知行、查良钊各自的修正案,得票均未达到规定的出席会议人数的四分之三,所以由陈启天提出的限制教会学校入社案最终未能成功¨引。
该案未能通过的原因主要是该社自由主义教育家占多数。他们虽然基本赞成收回教会学校,但并不想采取诸如“立即取缔”等过于激进的措施,而是希望改良教会学校,使其仍留在中国教育系统之内。
二、全国教联会与收回教育权运动
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是由直隶省教育会发起、以各省教育会及特别行政区域教育会为组织成员的全国性教育团体。它于1915年4月23日在天津宣告成立,其宗旨是“体察国内教育状况,并应世界趋势,讨论全国教育事宜共同进行”。该会每年开会一次,每次会议由各省教育会及特别行政区域教育会推选3人以内代表参加。该会第十、十一届年会均通过有关收回教育权的议案。
1924年10月,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十届年会在河南开封举行。据史载,“本届年会原定自十月十日始,因时局影响,延至十五日。预拟派遣代表赴会者,有二十三省区,人数在六十人以上。迨开会时,仅到十四省区,共三十五人,殆亦受时局影响也”m J。在本次会议上,河南省教育会代表提出《外人在中国办学应照中国定章办理案》,湖北省教育会代表提出《请严行禁止外人在中国内地设立学校案》,湖南省教育会代表提出《取缔外人设立教育机关案》,江西省教育会代表提出《呈请教育部明白规定教会学校注册案》,热河省教育会代表提出U'I-人在中国内地所建设关于教育的事业,中国政府加以限制或禁止之或监督之,或竞完全收回案》。经过讨论,会议吸收了五省区教育会提案的精华,最终通过了《取缔外人在国内办理教育事业案》及《学校内不得传布宗教案》两项议案。《取缔外人在国内办理教育事业案》,强调外人在中国办理教育事业有四大危害:一是“侵犯我国教育主权”,二是“违反我国教育本义”,三是“危害我国学生之国家思想”,四是“忽视我国学生应有之学科”。该案最后提出“外人所设学校及他项教育事业,应~律呈报政府注册”、“外人不得利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传布宗教”、“外人所设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得由我国于相当时期内收回自办”等11条有关立案注册、监督管理及取缔等解决办法。《学校内不得传布宗教案》则主要针对教会学校传授宗教的问题,该案制订了三条具体限制办法:一是“各级学校内,概不得传布宗教或使学生诵经祈祷礼拜等事”,二是“各教育官厅,应随时严查各种学校,如遇有前项情事,应撤销其立案,或解散之”,三是“学校内对教师学生,无论是否教徒,一律平等待遇"。
1925年10月14日至27日,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在长沙举行第十一届年会,出席代表共38人,来自于全国20个省区。由于五卅运动后教会学校学生纷纷罢课退学,对这一特殊群体如何救济成了当时社会的一大问题。在本届教联会上,湖北省教育会提出《请各省区行政官厅设法收容教会学校师生案》,要求救助因五卅惨案罢课而失学的广大教会学校学生,其提出的解决办法有二:其一,“指定或筹办相当学校,容纳教会学校退学学生。”其二,“教会学校中之教师,有愿脱离关系者,应广为聘用。”[18]北京教育会也提出《统一教育权建议案》,要求整顿外人设立学校、私立学校及政府各部所办之学校,以统一教育权。讨论的结果,《请各省区行政官厅设法收容教会学校师生》一案,“众无异议”,获得大会通过。而《统一教育权建议》一案,没有通过㈣。,以上概述了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有关收回教育权议案的讨论与通过情况。相较中华教育改进社,全国教联会是一个有所区别的教育团体。“该会为各省诚朴的教育家所集合,较少名流的踪迹,亦不偏于一派一党,自然无所蒙蔽,能见其大。”[91由于参加该团体之成员多为各地教育会中既了解基层实际,又与基层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密切的教育人士,所以,就社会基础、社会影响及其对实际教育工作的推动来说,该团体相较其他教育团体更有优势。从这个意义上看,该团体有关议案的通过,其对各地收回教育权运动的影响较为明显。左舜生当时对第十届年会通过有关收回教育权议案就给予了积极评价,“在举国兵戈扰攘的时候,我们的教育家还能够不忘国家百年大计,汲汲谋收回已经失落的教育权,这种精神实在值得我们赞美。”并说:“今年教联会竟有此种贤明的决议,吾人不能不为国家前途庆。
吾人今后惟当力求得此案如何实行,务使外人了解吾人不徒能发理直气壮之议论,且有使吾人之主张形成国家实力之毅力,则全部教育权之收回殆指顾问事耳。”[21]
三、国家教育协会-9收回教育权运动
国家教育协会诞生于.20年代非基督教运动和收回教育权运动高涨之时,是一个应运而生的教育团体。1925年7月初,余家菊、范寿康、唐谷、周调阳、舒新城、穆济波、李瑁卿、左舜生、常道直、杨廉、祝其乐、陈启天、罗廷光、成荣章、古棵、曹刍、周邦道、李暄荣、杨叔明、李儒勉、彭云生、罗承烈、舒启元、章伯钧、张鸿渐、田培林等27人共同发起成立“国家教育协会”(1)。该会以“本国家主义的精神以谋教育的改进”为宗旨,设会务委员会主持会务。.第一届会务委员由左舜生、李璜、舒新城、余家菊、陈启天分别担任。国家教育协会的总部设在上海,通讯处初为“上海静安寺路民厚北里一七一九号”,后改为“上海福煦路民厚南里六零八号”。该会并下设“收回教育权研究会”、“教育用书研究委员会”、“国家主义宣传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后于1926年初又增加了“国家教育政策委员会”。国家教育协会成立后,曾广泛征求会员,并公布“第一年计划大纲”,准备开展六项活动:一是发行教育特刊,二是发行教育专刊,三是发行国家教育协会丛书,四是分组研究编辑教育用书,五是组织各地分会,六是分赴各地讲演旧J。据该会所发布的有关通告,至1926年1月23日,该会成员多达到160人,会员职业多为报刊编辑、主笔、大学教授、中学教师、留学生等,并在南京、北京、武昌、美国等地均设有分会L23J。.但好景不长,由于经费支绌及青年党与国民党关系的恶化,该团体颇受牵连,大体维持至1927年初,即告终结。,国家教育协会在不足两年的存在时间内,对收回教育权运动也做出诸多实际的、不可忽视的贡献。
首先,该团体成员在宣传和组织方面,对收回教育权运动贡献卓著。宣传方面,除在《醒狮周报》、《中华教育界》、《国家与教育》等刊物推出“学校军事教育问题号”、“收回教育权运动号”、“国家主义的教育研究号”、“留学教育号”、“师范教育号”、“小学爱国教材号”等专号予以尽力宣传外,他们还在《时事新报》、《学灯》等报刊上竭力鼓吹这一运动。该团体并推出“国家教育协会小丛书”,由罗廷光负责制订出版计划,共出版余家菊《国家主义教育学》、周调阳《教育统计学》、杨廉《西洋教育史》、祝其乐《国家主义与乡村教育》、常道直《德国教育与国家主义》、陈启天《国家主义与近代欧美教育》、舒新城《收回教育权运动》等7本著作。此外,该团体的一些成员还刊行过《国家主义讲演集》、《国家主义论文集》、《教育原理》、《建国政策发端》等书。
以上著作大部分均涉及到收回教育权问题。组织方面,除国家教育协会外该团体还推动一些地区成立收回教育主权的社会团体。1925—1926年,随着收回教育权运动的开展,各地成立了不少推进这一运动的社会团体。这些团体中有一些是受国家主义教育派影响而成立的。比如1925年初,李珀卿、张希为、陈荇荪等人在浙江宁波组织成立“爱国青年社”,发行《爱国青年》半月刊,其负责人李瑁卿即为国家教育协会发起人之一。五卅运动后在开封成立的“河南收回教育主权促进会”,其发起者为嵇明、彭霖、翟荫梧、熊梦飞、周调阳、罗廷光、余盖等人。
其中,周调阳、罗廷光为国家教育协会成员ⅢJ。
1926年初,南京教育界成立“中华教育主权收回运动同志会”,发行《黄镜》旬刊,其宣言中明确肯定赞同余家菊等人提出的“教育上的不合作主义”],表明它也是一个受国家教育协会影响的组织。
其次,1925—1926年以余家菊、陈启天、杨效春、左舜生、古襟为代表的国家教育协会成员,曾与朱经农、程湘帆、刘湛恩等为代表的教会教育家展开积极论战,有力地廓清了批评者对收回教育权运动的各种诘难。
再次,余家菊、陈启天等该团体会员,不仅提出了教会学校立案注册等收回教育权的诸多具体办法,而且积极推动有关教育团体通过收回教育权的决议,为政府最后出台有关教会学校的严格管理规定奠定了基础。
如何处置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的外国教会学校,是收回教育权运动中一个核心而棘手的问题。
在这方面,时人提出了“取缔”、“保留”、“改良”、“暂缓收回”等种种方案,但在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上均不及余家菊与陈启天提出的“严格立案注册法”。
早在1923年9月发表的《教会教育问题》一文中,余家菊就提出处置教会学校的五大措施,一是“于宪法教育章中明白规定教育于各宗教恪守中立”,二是“施行学校注册法”,三是“施行教师检定法”,四是“严格实行义务教育法规”,五是“未经注册之学校之各级学生或毕业生不得享受各该级学生或毕业生之权利”mJ。1925年2月,陈启天又在《我们主张收回教育权运动的理由与办法》一文中,提出“实行教育上的不合作主义”、“组织收回教育权的特殊机关”、颁布有关“收回教育权令”或“收回教育权条例”等四大主张。其中陈氏所拟订的“条例”,具体内容有14条,其基本精神与前述余家菊提出的“学校注册法”是一致的拉7f。1926年8月,该团体主要成员杨效春在与程湘帆的论战中,也重申了陈启天制订的对教会学校的处置之策嘲j。在制订有关办法的同时,余、陈等人积极推动有关教育团体通过收回教育权的决议案,以期扩大社会影响,对政府施加压力。1924年7月在南京东南大学举行的中华教育改进社第三次年会上,余、陈等12人联名提出《请求力谋收回教育权案》,经修改后获得通过。
1925年8月在太原山西大学举行的第四次年会上,陈启天又提出《限制教会学校入社案》,意在排斥教会学校及其代表加入中国教育团体,虽然未能通过,但却产生了积极影响。
四、结论
以上笔者简略考察了中华教育改进社、全国教联会、国家教育协会等三个全国性教育团体在20年代收回教育权运动中的表现。实际上,当时全国各省尤其是河南、湖南、湖北、浙江、广东等教会学校分布较广、反教会教育声浪较为高涨的省份,该省教育会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限于篇幅,此处不能一一列举。总起来看,教育团体对收回教育权运动的积极作用可通过如下三点来认识:其一,收集汇聚各教育家反教会教育、维护教育主权的具体主张,形成收回教育权的团体议案,按惯例送呈政府教育部及各省教育厅(局),为政府日后制定有关管理教会学校的具体法律提供了直接的参考;其二,各团体有关收回教育权议案的通过和宣传,经报刊登载后,在广大教会学校学生中形成强大影响,“于是学生对于学校及教职员均发生疑问而有要求立案、取消宗教教育种种运动”圆J,直接推动教会学校学生罢课、罢考、退学风潮的高涨;其三,由于余日章、程湘帆、吴雷川、陈裕光、刘湛恩、刘廷芳等为代表的教会教育家也参与了中华教育改进社等教育团体的活动,所以收回教育权议案的通过,既使这部分教育家倍感压力,又使其不断觉醒,最终他们均站到了维护中国教育主权的立场上来。这部分教育家当时在促使教会学校向中国政府立案注册、接受中国政府的管理监督方面,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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