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小议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研究:改革对策

小议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研究:改革对策

发布:2010年5月22日 浏览:

  摘要:中国现阶段可以采取综合协调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但又重点依赖政府主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来推动节约科技进步与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国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目前在科技立法、科技执法、科技司法、科技法律实施监督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与时俱进地推进与完善科技立法;循序渐进地改革与强化科技执法;因势利导地改革与完善科技司法;因地制宜地实施与推进法律监督;竭尽所能地强化科技法制宣教。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法律促进机制;改革对策
  在《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研究:理论基础与现实困境》一文中(科技管理研究,2009—02),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可以采取综合协调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但又重点依赖政府主导型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来推动节约科技进步与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国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目前在科技立法、科技执法、科技司法、科技法律实施监督等方面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亟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基于此,笔者将在本文中提出节约型社会科技法律促进机制的改革对策。
  1 与时俱进地推进与完善科技立法
  1.1 填补科技立法空白
  1.1.1研究制定《科研院(所)法》。该法应明确科研院(所)的法律地位?、管理制度和基本政策以及科技伦理道德守则。
  1.1.2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法》。该法应确立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下同)的法律地位及性质职能,明确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及权利与义务。理顺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关系。
  1.1.3研究制定《基础研究法》。该法应加强对基础科学研究战略目标以及重点领域的宏观调控,规范基础科学研究课题的选择和管理,优化基础科学研究资助的方式与途径。
  1.1.4研究制定《科技规划法》。该法应明确制定科技规划的组织机构及其权责、进行科技规划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编制与实施科技规划的步骤、手续、程序和形式要件;规范科技规划政府配套财政投入的确定、使用与监督;建立科技规划与科技规划法规的实施效果评价制度;强化违反科技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1.1.5研究制定《科技投人法》。该法应构建多元化科技投人体制,即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企业投人为主体,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在科技投入上的合理分工和协调配合。
  1.1.6研究制定《科技风险投资条例》。该条例应对科技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投资主体、投资对象、退出机制、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系统、政策扶持等做出明确规定。
  1.1.7研究制定《科技成果鉴定法》。该法应明确规定科技计划下达机关或部门负责组织并严格把关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所需用户效益证明应由用户财务部门提供并经用户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定,科技成果被鉴定方与鉴定方应签订科技成果鉴定合同并依据法律与合间开展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组织主持单位和鉴定专家应为鉴定结论负法律责任和因鉴定结论失实所致的经济赔偿责任旧J。
  1.1.8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评价法》。该法应改革现行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实行评价中介机构负责制,完善评委遴选审核制度,严格实行双盲评议制,建立申报材料鉴别制,建立健全评价监督机制,提倡高尚科研职业道德。
  1.1.9研究制定《科技成果登记法》。该法应明确规定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管理和登记机构,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登记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1.1.10研究制定《科技成果定价法》。该法应明确科技成果定价客体范围、定价机构管理、定价人员管理、定价业务管理等内容。
  1.1.11研究制定《科技奖励法》。该法应继续改革现行科技奖励体制,优化科技奖励奖项设置,健全科技奖励评审指标体系,促进科技奖励基金筹集方式多元化,推进科技奖励与科研资助相结合.明确科技奖励派生待遇政策,完善科技奖励法律责任制度。
  1.1.12研究制定《技术市场法》。该法应主要关注技术市场主体培育和规范,技术市场中介组织建设,技术市场经纪人队伍培养,技术市场宏观引导与监管等问题。
  1.1.13研究制定《高技术研究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法》。该法应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遵循谨慎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国际合作等原则,针对高技术过程立法并建立缝全限制开发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技术责任制度等¨j。
  1.2完善现行科技立法
  1.2.1 完善现行部分科技立法空白规则。在科技计划立法方面,建立健全公共科技资源配置方式,管理规则和公共科技基础平台共享机制;明确界定国家财政投入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规则。在科技成果转化立法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和《专利法》应明确规定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问利益分配依据。在技术市场立法方面,建立健全有关技术咨询、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及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的规定。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尽可能明确高科技新增利益分配机制。
  1.2.2更新现行部分科技立法滞后内容。第一,完善科技人员立法:首先是进一步完善科技人员的聘任制度、职称评定制度、工资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其次足进一步完善科技人员的流动机制(包括流动争议裁决制度),明确所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再次是进一步创新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实现短期激勋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第二,强化科技投入激励机制:政舸须借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财政资助与税收优惠制度、风险投资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措施激励社会科技投入。第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健全创新主体相互合作法律制度,明确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责,建立完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第四,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扩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优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接轨。第五,建立健全国际科技合作立法:
  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国际科技法律事务,缔结或加入必要国际公约,贯彻独立自主外交政策,倡导平等互利合作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中国公民与组织在国际科技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科技体制改革思路,加紧制定涉外科技合作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包括技术引进法律制度、技术出口法律制度、中外合作研究法律制度、科学技术保密法律制度、资源优势保护法律制度、对外科技合作国际私法通则等的国际科技合作国内法体系。
  1.2.3增强现行部分科技立法可操作性。如: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配套规定,将相关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配套规定,将该法中关于国家财政投入、税收优惠、信贷支持、风险基金、成果价值评估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修订现行技术市场立法,明确界定义务(职责)主体与义务内容,补充细化程序性及原则性规定。
  1.2.4加强现行科技立法制裁力度。如完善现行科技计划立法、科技成果鉴定立法、科技奖励立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款,建立健全现行科技计划立法、科技成果鉴定立法、科技奖励立法中的违法行为惩处机制。
  1.2.5提升现行部分科技立法效力层级。如提升科技计划立法、技术市场立法、国际科技合作立法的效力层级。
  2循序渐进地改革与强化科技执法2.1进一步理顺科技执法体制
  2.1.1推行相对集中科技执法权,克服多头科技执法弊端。
  理论界对如何克服科技行政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弊端提出过不同观点,如完善科技立法、进行机构改革、联合科技执法或委托科技执法等等。这些方案要么过于理想化,要么治标不治本。在科技执法中,我们应推行相对集中科技执法权,建立综合性科技执法机构,大大压缩现有科技执法部门,尽量使科技执法权从政府部门回归政府,逐步实现行政决策权与行政权相分离。这是从制度上解决科技事务多家管、多头执法的有效途径。
  2.1.2推行科技执法权重心下移,解决多层执法问题。凡是依法属于中央专届管理权的科技事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科技执法权;凡是属于地方性的科技事务,应纳入地方科技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对于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科技事务,应严格各自标准和尺度;对于属于地方执法权限范围内的科技事务,需要全国统一执法标准的,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但不得干预地方的科技执法活动。合理配置市、县科技执法机关职能,原则上较高层次科技执法机关应侧重于监督指导和宏观协调,基层科技执法机关主要承担具体科技执法活动,省级政府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少数情形外,一律不应设置科技执法队伍。实行科技执法重心下移,以加强执法力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防止上下级执法机关内耗川。
  2.2进一步加强科技执法力度
  2.2.1 端正科技执法思想,坚持科技执法为民。端正科技执法思想,就是要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科技执法为民,就是要解决好掌好权、执好法、服好务的问题。端正科技执法思想,坚持科技执法为民,是对科技执法工作最根本的要求。在科技执法中,执法人员应内蓄并养成法治精神和民本观念,切实做到对法律负责和让人民满意相统一。法治精神的实质是树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一切执法行为都以法律为准绳,当法律与其他一切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因素发生冲突时,要毫不动摇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民本观念的实质就是维护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2.2.2加大科技执法投入,改善科技执法装备。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科技执法机关经费预算,确保科技执法经费每年都有增加,确保科技执法工作正常运转,全额保障科技办案经费。各科技执法机关应不断改善科技执法装备,为科技执法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物质条件。
  2.2.3 注重科技执法有效性,提高科技执法水平。一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科技执法效绩考核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科技执法问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科技执法责任制度。四是建立健全科技行政双罚制度。五是建立健全科技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六是建立健全科技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七是建立健全科技文明执法教育制度。
  2.3进一步规范科技执法程序
  2.3.1 明示事项管辖权。一是相关科技立法应明确规定相关科技行政事项的管辖主体,即权力法定、职责分明。二是科技执法人员在主动执法过程中应首先出示证件,以表明身份和表明其有该事项的管辖权。
  2.3.2依法调查听证。科技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即在作出执法决定前,必须客观、全面、公正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于涉及利益较大的科技执法行为还应设立听证程序。听证作为现代科技执法程序的关键制度,是相对人参与科技执法程序的重要形式,因而对其合法性要求也就更高,其突出特点在于引入了某些科技司法程序特征,设置了谋求听证主持者中立无偏私的回避制度、禁止片面接触制度和听证平等辩论制度等。
  2.3.3固定证据。这是贯穿科技执法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科技执法主体执法过程的记载,也是科技执法主体作出执法决定的依据,更是后续机关(如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审查确定科技执法活动及其结果合法性的基础。
  2.3.4资讯公开。这是在科技执法中贯彻相对人参与原则的重要保证。科技执法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的过程中,应保障各利害关系人参与,并要给他们及时提供有用资讯。这包括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含公开调查、公开听证、公开证据等),公开执法结果(含执法决定公开宣告、执法决定理由公开、明示救济途径等)。
  2.3.5合理期限。科技执法程序应体现效率为主、兼顾公平原则,而执法效率又与相对人合法权益直接关联。敞规定科技执法行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也就成为合法科技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2.4进一步提高科技执法人员素质
  2.4.1严把科技执法人员“入口”,积极疏通“出口”。为确实把好科技执法人员“入口”,统一科技执法人员考录制度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疏通“出口”方面。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坚决将科技执法队伍中一些不易继续从事科技执法工作的人员调离执法岗位。解决“出口”不畅问题要有统一、公平、合理的制度;要保证妥善安置调离科技执法岗位的人员;还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2.4.2加强科技执法人员在职学历教育。科技执法机关及其他科技执法组织应把科技执法人员在职学历教育纳入到科技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总体规划中,积极鼓励那些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要求上进,而且有培养前途的科技执法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并在工作安排上给予方便,在学习经费方面予以资助,在按时完成学业时给予奖励。
  2.4.3重点抓好科技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一是要集中培训考核职能.整合培训教育资源。在集中培训考核职能问题上,由于科技执法人员与科技公务员在概念一k是相交关系以及这两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虽然相互促进但各有侧重且互不替代,故科技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应进一步明确主管机构及其职能。在整合培训教育资源问题上,应确立以省级地方政府为主,有关行业部门为辅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由省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规划、统筹管理科技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
  二是省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应把科技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进行通盘考虑。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工作制度和程序,统一编制培1J1l教材,分级分类确定考核目标,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培训考核网络,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开展科技执法人员培1j Jl考核工作,一要充分考虑科技执法岗位和科技执法人员素质状况,分级分类进行;二要妥善处理工作与培训学习的矛盾;三要在整合培训教育资源的基础上,由财政专项列支,保障培训经费足额到位;四要保证培训师资质量;五要严格培训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2.4.4推行科技执法人员级别划分和级别晋升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激发科技执法人员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条件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执法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科技执法人员级别等级并制定科技执法人员级别晋升制度,经过统一的素质考核和实绩评定,在科技执法队伍中开展科技执法人员级别等级划分工作和级别晋升工作㈨。
  3 因势利导地改革与完善科技司法
  3.1进一步理顺科技司法体制
  3.1.1建立健全科技行政执法机关与科技刑事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一是强化公安机关与其他科技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建立健全涉嫌科技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完善各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二是建立公、检、法三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在立案、批捕、起诉、判决标准及证据认定规格等方面,公、检、法应进行沟通与交流,切实提高打击科技犯罪效率。建议设立“科技行政执法与科技刑事司法栩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公,检、法在科技删事执法中与科技主管机关、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专利局、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等的科技行政执法相衔接,形成一套“科技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科技违法行为一移送科技刑事犯罪案件一公安机关侦奄一检察机关监督立案侦查活动一检察机关批捕起诉一人民法院审理”相互衔接的机制。
  3.1.2建立健全不同审判机关、同一审判机关内设机构的协作机制。一是针对各法院科技司法不统一,建议国家在审判组织没置上成立专门科技上诉法院。具体而言,组织机构设置可以北京市离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为基础,人员组成可从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庭抽调,并适当吸收部分科学技术协会中既精通科技专业又知晓科技立法的会员。二是针对科技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内设机构执法不统一,建议由知识产权庭(可改为科技庭)实行科技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审合一”,以便:权利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具有明确的预见性,可以较为自由选择最能充分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从而及时有力地打击科技侵权行为;法院有效协调科技民事赔偿与科技刑事罚金之.日J的关系,使被害人在科技民事案件中得到有效和到位的经济赔偿,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法院在审理中对有关科技执法机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以其信息优势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尽可能地防止“以罚代刑”现象出现,从而严厉打击科技违法行为,充分保护权利人的科技权利;法院为国家科技执法机关提供交流、分享、宣传科技司法保护信息的平台,从而促进科技行政、刑事、民事保护的协同发展。[713.2进一步椎进科技司法独立3.2.1理顺法院与党、人大、政府的关系,确保司法外部独立。第一,我们说司法独立是指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不能等同于西方国家的做法。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各级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履行国家司法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国家司法机关,应避免地方党政机关过多直接干预。因此在制度上,应将党务工作与审判工作相分离,只要不是政治方向问题,党不宜对审判工作进行干预,或者干预也应依照法律途径。第二,法院由人大产生,应对人大负责。但法院对人大负责,应理解为法院严格执行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实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在执行职权时服从人大具体领导。人大对法院监督是指人大对法院实施事后一般监督而不是个案直接监督,否则人大对法院牵制太多反而不利于其公正司法。第三,在法院与政府关系上,改革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同级政府的制度,确保法院人事权、财政权由法院系统自己控制。这样,既有利于提升司法机关地位,也利于法院独立公正审判案件。
  3.2.2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内部独立。其一,逐步消除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特点。按照司法规律建立有效管理模式。
  一方面要落实法官与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院长与庭长只是行政事务负责人,不能直接干预具体审判,废除审理案件“层层审批,领导把关”的做法,真正做到准审的案件谁负责。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问关系,确保上级法院在程序之内监督下级法院具体审判工作而不在程序之外随意发表任何指示或批复,以免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其二,实行法官高薪制与职务稳定制。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裁判者,具有崇高地位,应给予高薪,使之保持体面生活。要是法官经常为柴米油盐费心思,只是空讲大道理,司法腐败恐怕难以遏制。法官职务也要保持稳定,动不动就降职或免职,会使法官因害怕权势,难以保持公正司法观念。从西方法治国家的做法看,只要不是故意犯罪,法官职务是终身制的,其出发点正是如此。
  3.3进一步提高科技司法队伍素质
  3.3.1 建立健全法官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国家应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考核等方面做出科学设计和规划,建立法官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长效机制,以不断提高法官思想政治觉悟与职业道德水平。
  3.3.2严格法官准入制度,拓宽法官选任渠道。第一,继续发挥司法考试作用,完善司法考试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出一批掌握了扎实、系统法律知识的人才;第二,提高法官学历要求,将学历作为选任法官的一个硬性条件;第三,从高校中选拔专业功底扎实、道德素质高、学历高的教师担任法官;第四,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
  3.3.3加强在职法官培训,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国家司法机关应当聘请高素质法学教授、优秀法官等培训教师对于在职法官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有关业务知识、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培训。
  3.3.4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与法官奖惩机制。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主要是指法官在其任职期间,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职、降职、辞退、调任或处分,同时法官享有某些特定的职务豁免权。目前,要提高中国法官素质,除了从法官自身方面予以提高之外,应完善法官任职保障机制,促使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能够免受外界压力影响;应完善法官奖惩机制,激励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践行公正司法。
  4 因地制宜地实施与推进法律监督
  4.1健全人大法定形式监督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形式监督与创新形式监督相结合,专项形式监督与综合形式监督相补充的多元化科技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科技法律实施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与制度化轨道。
  4.2完善人民政协科技法律实施监督机制科技执法与司法机关:一、应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与沟通,为人民政协开展科技法律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认真听取和研究人民政协科技法律的实施意见和建议;二、应认真办理民主党派科技法律实施提案或人民政协委员科技法律实施提案与来信,应切实将其相关部门办理有关科技法律实施提案与来信的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当中;三、应坚持定期向人民政协委员寄送科技法律实施工作情况通报,及时召开科技法律实施情况通报会,提供科技法律实施工作重要信息,通报人民群众关注的科技法律实施热点问题;四、应坚持和完善邀请人民政协委员参与重大科技执法与司法制度,针对社会上有影响以及人民政协委员关注的重大科技案件,邀请人民政协委员参与及座谈并听取其对科技执法与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应邀请人民政协委员担任科技执法与司法监督员,随时对科技执法与司法部门工作以及科技执法与司法作风纪律问题进行监督,以便科技执法与司法部门更好地改进工作;六、可以适当邀请人民政协委员参加本部门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班,促进人民政协委员对科技法律知识以及科技立法精神的理解。
  4.3完善人民群众科技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一是完善人民群众举报制度,建议设立人民群众举报奖励基金,保证人民群众举报奖励兑现落实。二是完善举报人保密制度,同时将人民群众举报问题查处结果如实向举报人反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自己举报受到重视,从而使人民群众敢于并善于监督科技法律实施。最后,完善新闻媒体科技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新闻媒体报道自由,建立起新闻从业人员自律和惩处机制,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客观真实报道,为信息时代科技法律实施发挥有效监督作用。
  5 竭尽所能地强化科技法制宣教
  5.1 建立健全科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要将科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并纳入各级党委与政府的目标管理,将科技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系统、部门、单位、岗位和个人,并逐级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要把科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完成情况同干部的考核、奖惩、提拔、任免挂钩,对科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认真重视及敷衍了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5.2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第一,大力推进科技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活动。第二,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法制集中宣传和专项宣传活动。第三,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如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的科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加强传媒阵地建设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载体开展科技法制宣传教育;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开展科技法制宣传教育。
  5.3 建立有效的科技法制宣传教育评估机制科技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能够有效促进科技法制宣传教育,进而能够有效促进节约科技乃至节约型社会沿着法制化轨道发展。故应本着既要考虑过程又要重视效果的基本精神建立健全科技法制宣传教育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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