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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理学视角下的区域金融创新需求与供给研究

发布:2010年5月24日 浏览:

  [摘要]强调区域制度因素、社会资本、文化等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的金融地理学可为区域金融创新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方法。我国各地区经济、文化、历史和制度差异决定了金融创新的供给和需求,金融创新的扩散效应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因此,以区域同质性为假设前提的金融创新供给政策和扩散措施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效果,应结合各地区的金融地理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金融创新政策,促进区域金融合作创新。
  [关键词]金融地理学;区域金融;金融创新;创新需求
  一、金融地理学为区域金融创新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区域金融创新是区域金融与金融创新的有机结合,也是我国金融发展战略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因而我国各省(市)区都在积极制定和实施区域金融创新政策。实际的金融创新状况在沿海和内地。或东中西部地区间差异较大,但目前的金融创新理论和区域金融理论研究还不能为区域金融创新实践及其效果差异提供有力的指导和阐释。首先,已有的金融创新理论,如技术推进理论、财富增长理论、规避管制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等,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金融创新的生成机理,但基本上没有对一个经济社会内各区域金融创新的动因和制约因素的研究,而都以各区域的间质性为前提,因此其政策意义主要是在金融创新的国家或宏观层面上。其次,目前的区域金融研究主要以区域金融因素本身阐释金融产业地域发展的布局和规律,忽视丰富的区域个性,如区域内经济、文化、制度等因素对区域金融创新的作用和影响。实际的金融创新需求和供给是在一定的时空环境内产生的,具有鲜明的区域特征,已有的区域金融理论对此的解释力较小。
  金融地理学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它吸收金融学、经济地理学、区域经济学、演化经济学等理论思想研究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金融全球化、金融排除(finance exclusion)等金融发展问题。在研究视角上,金融地理学以包涵区域丰富个性的“金融地理”观和复杂系统观等研究金融的地域布局和运动。这里的“地理”不仅是自然地理概念,更主要的是包涵社会人文意义的广义的地理概念?,即除重视区域金融、经济因素的作用外,还强调区域制度、文化、社会资本、信息等因素作为特定区域金融发展的初始条件和制约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成为影响区域金融发展的、具有丰富的社会人文个性的金融地理要素。基于此,金融地理学关于区域金融发展的研究视角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强调金融的社会根植性(embedded mess),即金融活动和行为根植或“嵌入”于特定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制度等社会联系中,并因此导致区域金融发展的“地域依赖”效应。(2)以区域信息机制,以及非对称性、非标准化信息的存在阐释空间距离等地理因素对金融资产交易、金融产业发展的空间结构及金融活动效率的影响。(3)注重区域内政府监管及经济因素,如国民收入等对区域内金融结构、金融中心形成等的影响。
  (4)以复杂系统的观点看待区域金融发展与上述区域金融地理因素的关系,强调由此构成的系统的自我进化和自组织演化机制[2]。尽管金融地理学的研究内容目前尚缺乏系统性,但其基于具有丰富社会人文内涵的金融地理及其作用研究区域金融问题,有利于从更加全面的角度分析区域金融发展及其影响因素,弥补区域金融及金融创新理论的不足,尤其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历史和制度景观特色鲜明,金融创新需求和供给的区域特征突出,这为强调区域个性及其作用的金融地理学提供了广阔的理论研究和应用舞台。本文依据金融地理学的分析方法和视角,/,X影响区域金融发展的区域经济、制度、文化及信息等金融地理要素出发探讨区域金融创新的需求和供给,区域金融创新供求均衡的机制,以及不同区域金融创新发展的差异。
  二、金融地理要素对区域金融创新需求的影响
  金融创新的需求主体包括金融创新的采用者,即采用金融创新成果以获取收益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最终用户。一定区域内的金融创新需求内生于区域金融地理环境中。金融地理因素主要通过影响金融创新需求主体的创新成果的应用能力、预期收益、需求偏好等影响金融创新需求的类型和强度。
  1.区域人均收入和财富水平制约着社会公众金融创新需求的应用能力
  金融地理学家列雄和史瑞夫特(Leyshon and Thrift)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通过对英国的调杏研究发现,居住地的经济衰落程度与区域金融排除,即区域内公众被限制在金融服务范围之外的数量正相关口1。包括金融创新成果的接受和采用需要支付应用成本,如使用费用与交易成本,因此在收入和财富水平较低的区域,公众的金融创新需求能力会较弱或受到限制,如电话和电脑普及性较差的区域对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的需求能力就会不足,当收入水平较高时,人们才有能力选择包括金融衍生品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金融创新需求的规模才会扩大,需求的层次才会提高。在我国,西部一些省区人均收入和财富水平的相对落后限制了享受金融服务的支付能力,制约了金融创新需求的层次和数量,使得这些地区的金融创新需求不仅规模小,而且主要局限在较简单的金融工具创新方面。
  2.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约金融创新需求内容的特殊性
  首先,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经济结构差异对金融创新的需求会有不同。如工业化程度较低或相对落后的地区在拥有x,-]-现代金融服务的需求的同时,对传统金融服务和交易方式的需求也更大,并且具有更强的对政策性金融服务创新的需求。其次,区域发展战略,如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目前各省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等都会相应产生对本区域的金融支持方式和机制的特定创新需求,如西部开发性金融创新、各区域的资本市场建设等,使区域金融创新需求具有明确的与区域发展阶段及目标相联系的特殊性和目的性。
  3.区域制度因素影响企业金融创新需求的预期收益和偏好程度
  在金融地理学理论中,影响区域金融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包括金融监管制度、企业制度、法规、行为规则等。首先,金融监管制度及相关法规会影响区域金融创新需求的方向和类型。如因监管政策的影响,企业及公众不能依靠正规金融渠道充分满足融资需求,就会产生对非正规融资方式创新或地下金融活动的需求。因此金融管制更为严格的区域对非正规金融的需求程度和规模也更大,如我国东北地区。
  其次,区域内企业制度状况影响该区域金融创新需求的强弱。金融企业制度和治理机制不合理会使其吸收和运用金融创新成果,改善资产流动性和金融服务以增大预期收益的动力不足;非金融企业若缺乏良好的公司制度和治理机制,其运用金融创新成果转移风险、便利融资等的动力也会较小。一定区域内企业制度改革越深化,企业吸收和运用金融创新获取收益的动力越大,区域金融创新需求就会更强。
  4.区域金融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对其他区域金融创新需求的层次和类型
  首先,金融创新的采用需要一定的社会和物质技术条件,如金融生态环境、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相关基础设施等,相关条件不完善会影响对其他区域金融创新成果的吸收。如我国西部一些落后和边远地区因这些环境条件相对较差,影响了其他地区的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如代理、理财、信息咨询等业务在本区域的营销效果和扩散效应。其次,区域金融市场发达程度制约着其接受和采纳其他区域金融创新的程度和类型。如西部地区资本市场容量较小,金融交易层次较低,使其不能有效采纳东部地区运用的融资方式和工具;广东等地区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又低于与之毗邻的香港,面对的金融市场监管也较严格,因而对香港地区的某些衍生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就不能进行有效地吸收和采用[4]。
  三、金融地理要素对区域金融创新供给的影响
  金融创新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和金融机构,政府主要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金融机构主要进行金融组织、工具等的创新。区域金融创新供给的渠道包括区域内部创新主体的供给和其他区域对本区域的扩散性供给。金融地理因素通过影响区域金融创新供给的能力和意识、创新动力、预期收益和成本来影响区域金融创新供给的能力和类型。
  1.区域制度因素制约金融机构创新供给的活力和动力
  首先,区域金融监管制度制约着区域金融创新供给的活力。从金融地理学的角度来看,金融管理体制对金融创新供给的影响效应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金融管理的地理范围,各区域金融地理因素的差异性程度,以及金融创新对规模效益的依赖程度。对地域广阔、各地区金融经济复杂多样的国家而言,统一的金融监管因管理范围较大,金融创新风险的监测管理较复杂等而会具有较高的管理成本,也不利于各区域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于那些依赖规模效益的,或影响全局的重大金融创新,如全国性的金融制度创新、全国范围内相同或相似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推广。才应主要实行全国统一的监管政策,而对于与各区域金融地理联系密切、为区域发展服务的金融创新应以区域金融监管为主,赋予区域金融监管部门较大的自主权,以使其能够根据区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需求制定和实施鼓励金融创新供给的政策措施。美国各地区金融创新的活跃发展就得益于其联邦和州双重金融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内各州金融监管机构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能够根据区域内金融创新的需求实行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鼓励金融创新供给的政策。
  其次,区域内金融企业制度制约金融机构创新供给的动力。“金融创新是一种需求引致的、利润驱动的现象”陋1,因此产权制度、治理机制阗影响金融主体的动力机制和行为方式,也必影响其金融创新的动力。金融机构如果产权制度不合理,没有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就会缺少风险防范意识,“避险性”创新等金融创新的动力就会不足。因此,一定区域内金融企业制度市场化程度越低,民间金融发展的空间越小,区域内金融创新的发展越缓慢。我国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区金融创新发展较快,主要原因之一是这些地区国有金融产权改革程度较大,所有制结构多样性较强,民间金融较为发达,促进了区域金融创新的供给。
  2.区域金融文化影响金融主体的创新供给意识和能力
  美国人类文化学家克罗伯(A.Kroebeer)指出,区域文化即区别丁其他文化或种群、具有一定文化特质的地区性文化。金融地理学家非常重视区域文化因素对金融发展的影响,而区域金融文化则对区域金融创新具有更重要和直接的作用。区域金融文化是指区域内金融机构、金融从业者及社会公众等金融活动主体在金融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包括供给和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所需的知识储备和金融科技能力,以人为本、诚信经营和交易的理念,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能力,其通过影响和塑造金融主体参与和接受金融创新的价值观念、思想态度和知识能力,形成区域内良好的创新氛围,促进区域内金融工具和服务的创新。区域金融文化的形成和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例如,我国山西等内陆省份由明、清时期票号等金融组织的繁荣、金融工具的相对发达转变为落后于浙江等东部地区,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山西等地票号等金融组织对政府官僚的依赖较强,金融主体独立的金融人格和创新意识逐渐弱化,导致区域金融文化中的创新内涵减少,而交通发达、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东部地区的金融文化则包涵更多的独立和创新内涵,促进了区域内金融创新的供给旧o,这也是现代东部地区民营金融组织及其他金融创新发展较快的文化成因之一。
  3.区域社会资本状况制约区域内金融创新供给的能力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原本是社会学的范畴,是指产生并体现于公众交往网络中,使人们能够相互信赖和合作,通过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是一种类似于道德的经济资源(Robert Putnam,1993),其是在一定区域的历史和文化环境中产生并发挥作用的,具有较强的区域性。
  自上世纪80年代始,金融地理学在研究区域金融发展的自组织规律时,开始强调社会资本在区域金融发展中的作用。金融创新活动和金融创新产品价值的实现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因此具有互信、互助内涵,体现于人们的社会依存和信任关系中的社会资本必然对金融创新供给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社会资本虽然不能替代人们行为中的契约和法律约束,但仍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创新过程中交易和合作的效率,尤其对于以关系型融资为重要特征的金融组织和市场的创新,如非正规金融组织和市场、讲求信用和互助合作的区域合作金融的创新和发展等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4.区域信息因素制约金融创新供给的能力和方向
  金融地理学家突破了科技发展、信息发达条件下产生的“地理已死”的观点,指出信息因素会导致金融资产的交易量、金融部门的分布等对区域或空间特征仍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区域内信息因素同样会使得金融创新供给内容和水平具有显著的区域性特征。首先,区域内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能够激发区域金融机构相关的金融创新,如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网络金融服务创新、业务流程再造等。其次,区域内信息处理和传递效率的提高可降低金融企业及相关中介组织,如资信评估机构等的运营和交易成本,促进金融主体间的互动和金融产业在区域内的集聚,这种互动和集聚会催生新思想、新思路,扩大和丰富区域内金融创新的供给。第三,信息技术的进步在减少金融交易的空间障碍的同时,信息的空间异质性或区域化仍然存在,并影响基于本地化信息的金融创新的供给。如与区域内资金供求者文化、社会资本状况有关的大量“默示性”,或非标准化信息在区域内关系型融资创新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也影响着区域或社区性中小金融机构创新供给的方向,即这些金融机构只有主要进行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金融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加工处理区域内非标准化信息的优势,才更有生命力和发展前景,而不是盲目与大型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类型上攀比。
  四、区域金融创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
  1.区域金融创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是金融创新健康发展的条件
  区域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在一定的金融地理环境约束下形成的区域金融创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即区域金融创新供给与需求互相适应、协调平衡的状态。首先,在区域内金融创新供给要与金融创新需求相适应,即根据一定金融地理环境下形成的区域金融创新需求的条件和能力,以及区域发展对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工具等创新的需要进行金融创新供给。脱离区域金融创新需求的供给是缺乏市场潜力和实践意义的。其次,其他区域金融机构对某区域的金融创新的扩散应与该区域金融创新需求的能力和条件,包括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金融地理条件相适应。否则,金融创新的扩散效应就会受到影响。第三,区域金融创新需求与供给的均衡是动态和可变的,因为区域金融地理因素是发展的、活跃的(Doel,1999),区域金融、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制度和文化变迁、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等会不断产生新的金融创新需求和供给,实现新的更高层次的均衡,促使金融创新不断发展。
  2.区域金融创新均衡的实现机制
  金融地理学强调以系统自组织的理论和思想来说明金融地理环境约束下的区域金融均衡发展的规律。根据这一思想,区域金融创新均衡的实现机制包括他组织机制和自组织机制。他组织机制指主要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来推动和实现区域金融创新的均衡,主要适合于在区域金融创新供给严重不足或滞后于金融创新需求时,中央或地方政府通过强制力推动和实施区域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创新及相关政策和基础设施的供给,属于金融创新供给引导型的区域创新均衡实现机制。金融法规、金融监管及其他重大金融制度等的创新应主要通过他组织机制实现。这种均衡实现机制的主要优点是能够较快解除区域金融创新供给的瓶颈约束,加快均衡的实现,不足主要是因可能对区域金融创新需求的分析和预测不够,或不能及时根据金融地理因素及区域金融创新需求的变化调整创新的供给,导致金融创新供给不适应需求,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
  自组织机制指主要不是依靠政府的外部指令,而是在金融创新需求引导下区域内金融创新供求主体与各种金融地理要素,以及金融创新供求主体间相互作用来实现金融创新的均衡,其动力机制主要是基于相关主体间市场化关系的物质利益机制,即区域内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社会公众为追求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寻求和实现金融创新的供求均衡。在这一机制下区域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供给,以及其他区域对该区域的扩散型供给能够紧密结合该区域金融创新需求的内容、特点和条件,因此能够有效促进该区域内金融创新需求的实现及金融创新的发展。自组织机制主要适合于金融产品和服务、融资方式等创新均衡的实现,而金融制度性创新均衡的实现在自组织机制下则较为缓慢。当然,区域金融创新均衡实现的他组织和自组织机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统一互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自组织机制为主,并充分发挥他组织机制中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和间接调节的作用。
  五、对我国区域金融创新发展的启示
  1.我国区域金融创新供给应与金融创新需求的能力和特点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创新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以国家层面的政府主导型创新为主,尤其是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二是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创新和扩散以业务纵向管理为重要特征,即金融机构将开发的产品向分布于各区域的所属各分支机构、网点推广运用。这两个特征都忽视了金融创新的推行、扩散过程中各区域金融地理因素的影响,形式上具有较快的扩散效应,但金融创新在不同区域的扩散效应和应用效果不尽相同。如银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农村信用社改革等金融制度和组织创新在金融生态环境较差和市场化程度较低的西部地区进展较为缓慢;因区域文化及金融创新需求条件和能力的制约等,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金融机构的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业务对相对落后地区的扩散效应较差。
  因此,金融创新的供给和扩散应紧密结合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要求和金融地理条件,并积极提高各区域,尤其是相对落后区域金融创新需求实现的能力,包括扩大和提高网络信息技术应用的范围和水平、建设区域金融文化、培育社会资本、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等,以提高区域内金融创新的供给能力和吸收其他区域金融创新的效果。
  2.合理界定地方金融在区域金融创新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区域金融与行政区划具有较大的一致性,使区域金融在运行上基本等同于地方金融,各省、市(区)成为区域金融创新活动的实际的主体,区域金融成为行政区金融,而非经济区金融,这是我国金融地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地方政府通过完善本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本地区金融创新主体的培育,对相应行政区域内的金融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对于由若干金融地理条件及金融创新供求特征相近的地方行政区域构成的较大区域,如东北地区等的金融创新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阻碍,如对较大区域的金融创新风险的监测管理与各地方金融创新监管政策的协调问题;目前按行政区域设置金融机构、分配金融资源对跨地方的区域金融合作创新,包括跨地方的金融产业并购重组、基于共同的技术平台的金融服务合作创新等的阻碍。因此,在我困地方金融体系发展和区域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分支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促进相应行政区域内金融创新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我圈跨行政区划的区域金融格局的逐步确立,应赋予各区域金融中心或相应央行分行更大的金融监管和调控权利,促进区域内各地方及区域问的金融合作创新,并构建区域金融安全网,促进区域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3.完善全国性与区域性双重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实施的一些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措施主要是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管受全国性监管政策约束较多,因而阻碍了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和实施鼓励金融创新供给的政策,只有特区和沿海城市等少数区域金融管制相对宽松,金融创新比较集中和活跃。随着我国区域金融的发展和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应逐步完善全国与区域双重金融监管体制,这样既可提高区域内金融创新业务的审批效率,又可使区域性金融监管部门能够根据区域金融创新需求,制定和实施鼓励和促进区域金融创新的政策,并结合区域金融风险的特点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鼓励创新的关系,促进区域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4.实现区域金融创新均衡的自组织机制与他组织机制的有机结合
  我国自上而下的强制式推动为主的金融创新决定了金融创新均衡的实现机制以政府主导的他组织为主要特征。这导致会融创新对区域市场需求的灵敏度较低,并会使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风险意识薄弱,创新动力不足,区域创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的实现较为缓慢。要解决此问题,唯有改变金融创新均衡的实现方式,将政府供给主导型的他组织方式转变为基于需求引导的,以自组织为主、自组织与他组织有机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应通过增大各区域金融监管的权限,放宽市场准人、金融产品开发和经营的限制,促进区域内金融创新需求者与供给者基于市场机制的互动,以及区域间自主性的金融创新合作,加快实现金融创新的均衡。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他组织机制在区域金融创新中的作用,包括鼓励创新的全国及区域性的金融法规的确立,以及对重大的金融市场和制度创新的推动和引导,以确立有利于金融创新供求自动协调和平衡的制度和体制安排,促进区域内市场诱致型金融创新与强制型金融创新的有机结合,加快金融均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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