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知识是法律科学成长的基因,是合理解释法律并理性实施法律的基础。法律与知识关系的逻辑是:
法律一知识一法律理性一法律科学一科学法律。法律与知识的这种紧密关系在于知识为法律成为科学提供了系统的理念、概念、理论和方法体系。法律与知识的关联属性因突出了法律的信息性、公共性、国际性之特质,而使法律发展趋向了理性、民主与科学。在知识社会已成为常态的今天,走法律知识化之路,是中国法律科学成长中始终不可回避的主题。
关键词:法律知识化法律成长知识社会
一、法律:一种知识形态
伴随知识社会的到来,对知识的研究也在经历一场重大转折,这就是由知识“是什么”的探索逐渐转向知识“做什么”的探索。现在人们关注的主要不是知识的来源、可靠性及其逻辑条件等,而更多的是知识与经济、法律的关系,即知识的社会功用。其中一个首要且颇具挑战性的问题是如何看待知识与法律的关联基础问题,因为知识已成为法律成长的关键因素或决定性因素。虽然直至目前关于“知识社会”仍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但利奥塔的这一论断无疑已得到肯定:“知识”被公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和动力,而这一资源与动力亦应扩展至法律发展领域。
一般而言,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知识是一种抽象的存在,是人类辛勤劳动的产物。毋庸置疑,知识具有价值和效用,知识可以形成价值、可以创造财富,但是知识与价值无法分开。知识的价值性,正在于利用知识实现生命个体、人伦社会、权利义务、天地精神之间的和谐,使知识化的法律更符合人的需要。仅此,还不足以过渡到法律知识化,问题的另一端是:法律既是一种规范,但又不仅仅是规范,法律还是一种知识,即自我超越的存在状态。知识也以社会规范的面目出现在实际生活世界,直接、强制地规定和控制人们的行为。社会规范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有道德、习惯、纪律、法律等。知识作为行为规范发挥社会功能的现象在传统社会较为少见,但在现代社会已日益普遍,并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
早在上世纪中期,美欧学者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并进行了热烈讨论,甚至有人提出所谓的“法律知识论”、“知识统治论”。①法律如何以和谐为旨归迎接知识社会时代的到来,已成为本世纪初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不发达国家、不发达地区、法治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国家,如何在知识社会时代来临之际,加速发展,赶上发达国家、地区法律发展的步伐,是学者们的中心议题。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实定的社会规范都是近距离服务于社会实践的,社会规范源于社会,而社会因在必然性和偶然性因素的制约之下永恒地变迁着,由此,既导致了社会规范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地变革与发展,又导致不同社会规范之间的交流与融合。知识与法律两种社会规范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也不例外,他们的融合其实根源于知识社会的到来。知识社会作为一个新概念,它既不是一个抽象的新名词,也不是完全不受社会发展沿革影响的空中楼阁。它是在对历史继承和否定的基础上,逐步演进形成,具有全新特征的发展时代。事实上,在一些发达国家,一个依赖知识和信息,甚于依赖传统法律要素的法治形态,已经初见雏形。它向我们展示、说明了知识社会中的法律发展是以知识为主的法律,知识是法律发展的基础。知识作为最主要的法律要素,以无形资本形式进入法律成长过程,基于系统原有基础,凭借概念开发,即观念创新,去挖掘资源潜力,优化法律资源配置。知识社会的到来,却把法律与知识二者之间真实而深刻的内在同一性关系凸显出来:二者都是人类社会性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法律本身是人类制度文明的产物,知识进步、科技发展也是在人类实践的制度性框架中进行的,二者统一于人类的制度性实践。
于此,法律发展已经成为一个知识承继的过程,更是一个体现知识结构变迁的法治化过程。其实,法律成长的所有活动都纵横交错地贯穿着大大小小的知识性结构,否则,人类法律发展就是零乱琐碎、不成规模的。这些知识性结构存在于法律发展的内在过程、内在系统,构成法律的重要部分,甚至构成“法律”本身。但这种知识性结构并不是20世纪后期知识社会已在全球成迅猛势时,才“嵌”进法律成长中去的。②也就因此,大凡足以被称为“规则”的法律,必能就进入知识领域的事实的发展结果,向人们预先描述,预作说明。法律的明晰、稳定与确切,是法律“可靠”的前提,从而“可操作”——每个人能够据其安排而对自己的身心作出相应措置,不管其为法律实践还是日常起居——的保障。真正良好的法律,堪称规则的法律,应当具备这一内在逻辑力量,赋予人们根据法律按图索骥的可预见能力。在今天看来“理所当然”的某些法律成长的知识性结构,继承的是13、14西方法律文明的文化传统。
综上所述,法律与知识关系的逻辑是:法律一知识一法律理性一法律科学一科学法律。详言之,一个社会的法制现代化,正是在知识世界获得全面发展的,抛弃了不健康、不文明、不法律生长方式,改变了以利益为目的的制度准则,努力开拓了富有理性的法律世界,提升了法律的科学品质,促进了法律与科学、社会的和谐相处,使科学精神与法律精神、知识世界与法律世界得到完满统一后实现的,并最终使法律成为科学的法律。那么,知识在法律成长中有什么样的作用?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与知识关系的理解有着至关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知识:法律成长的基因
如前所述,知识社会已成为21世纪的时代主题,知社会的主体性、知识性、开放性、可持续发展性、全球性特征,引发了知识社会知识地位的至上化、知识主体的多元化、知识形态的无形化、知识内容的扩张化、知识传播的国际化的嬗变趋势。正确分析并理性界定这些变化着的知识现象,确立知识至上的法律成长观念并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知识的交流与合作,既是知识社会主体利益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以知识为内容的现代化法制建设的时代课题。那么,这种知识对法律成长的功能我们应以一种什么样的实体性规则加以解释?我们认为,知识是法律成长的基因,把知识原则引入法律发展领域,从而实现了法律发展的革命性变革,有力地推动了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具体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知识社会是法律成长的基础
知识社会的各部分,如文化模式、合法制度和法律结构是贯穿在法律知识化中的理解过程、协调行动过程和社会化过程的浓缩和积淀。知识社会中的潜在资源,一部分进入法律知识化过程,经过分析成为传统的解释模式。在法律关系主体互动网络中,这些知识则凝固成价值和规范,在法律知识化过程中,它们则成了立场以及认同,而且知识也扩展了法律的内涵与范围。过去一讲法律,主要是指一个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法律,知识基本上不在视野之中,至少没有提到应有的地位。现在知识时代的出现则使知识生产的价值与地位日益得到凸显:在知识时代中,知识不仅仅是法律的一部分,而且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法律知识化”就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法律,知识决定着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前途命运。
(二)知识的互动与激励是法律成长的动力
法律发展及其目的是以社会和谐为前提的,并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归属。人在做出反应行为之前首先加以解释,试图理解行为的意义,而意义来自于知识交换。特定场合下,知识化通过符号及群体的理解影响着人与人的交往,为个人规定着角色与使命,给个人带来压力、痛苦、资源、机会、荣誉、权力等,成就个人行为的规则同一性、守法的个体性,激励个人的守法活动和创造性的使用。正因为如此,知识极大地改变了法律的要素与结构。知识进入法律要素,不仅改变了各种法律要素的原有地位,而且使各种法律要素得到重新优化组合,大大提高了法律实施的有效性。由于法律要素与结构的改变,导致法治结构也不断升级,如法治观念方面,我们已从“以法治国”转为“依法治国”,从强调义务本位转为权利本位;法治内容方面,我们的立法重点已由规范民众的社会行为,转向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转向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等。
(三)主题知识共享是法律成长的条件
社会文化传统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面前相互达成的理解并能用来支持自己的解释的素材(知识)。这个材(知识)按解释主题可划分为视界知识、语境知识和景知识,相互理解必须基于相同的语境知识和背景知识而明确的视界知识将有助于解释法律的科学成长。③迄今为止,法律基本上是经由对经济领域的直接影响再到对政治、文化等上层建筑领域的影响这样一种线性作用方式来影响社会生活的。而在知识社会背景下,这样的线性作用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由于知识要求理论界与实务界协同作战,联合攻关,因而知识对各个部分和领域的影响很难有先后之分,其影响几乎是同时产生的。这种作用方式上的改变,无疑会使法律对社会生活产生更大、更直接的影响,从而更加有序、有衡地调整社会关系。
(四)知识结构是法律价值提升的要素
我国学者许斗斗教授认为,知识社会的“知识”是由真理性认识和价值性认识两部分组成,知识社会的人类经济活动,不仅需要对客观世界和经济规律的真理性认识,而且需要人类认真地思考怎样做、由谁做、何时做、何地做的价值判断,即需要社会价值的参与和规范,因为人类历史一再向我们昭示了慎重再慎重地应用我们知识智慧的必要性。在知识社会背景下,人类的自主性和生产能力都有着质的飞跃,人类从历史的必然性中所获得的自由度将更大,此时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对人类自身的发展将显得至关重要。在知识视野中思索法律价值的形成是一个以知识的吸收、开发、运用、创新为基础的过程,它通过知识来带动法律的秩序供给功能,提升法律实施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法律价值形成的核心环节在于对知识的利用。它把法律看成一个知识系统,通过与法律关系主体的知识交流与沟通,获取知识,同时对知识进行管理,并将知识有序地向外扩散,实现共享,从而引导社会向善治发展。
有力的经验证据显示,我们今天经历的法律成长道路同殖民化过程相仿,也在趋于破坏社会的规范。从规范——失范的概念出发,针对法律成长进程的意义,法律知识化的引导和认可似乎占据着重要而又至为敏感的地位,因而这一概念的分析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是正确处理知识与法律关系及其实施过程的科学手段。
三、法律知识化:法律成长之路
国内尚无人论及法律知识化问题,借用政治学上的理论,法律知识化“意味着法律的生成与运作必须借助知识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说明与确证”。@简言之,即法律发展本身的知识性及其理解。勿庸置疑,法律知识化是法律科学生长的重要一维。在法律知识化问题的研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便是在法律成长中如何促进法律知识化的形成与实现,这关系到法律知识化的理论生命力及其实践品质。
“法律的成长”是一个现代性极强的价值术语,而且它也不乏某种实证和经验科学的描述意味,但法律的成长是一个历史的动态概念,不同的时代有其不同的标准和特征。在追求法治社会构建的时代,人们曾把以规则化、现代化和政治化为特征的法律视为是法律发展的目标追求。随着发达国家法治社会的实现与延续,法律知识化、人文化和科技化已成为法治社会中法律发展的主要标志。我国现在还处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处于由初级法治向高级法治过渡的过程之中,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水平还不高,虽然历史的发展阶段很难逾越,但知识阶段却可跨越,直接采用法治社会的知识资源,则可以加速我们由初级法治向高级法治的直接跳跃,加速法律发展目标的提早实现。历史发展的事实表明,对于知识社会背景下法律成长的共同性因素的把握,是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的重大课题。
(一)权利至上
这是法律知识化实现的信任机制,认真看待权利是迈向法律知识化的关键。权利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对权利的理解和看待往往是社会阶段性的标志,而且长期以来,人们似乎都接受了这样的一种“文化解释”:法律发展及法律文明以权利的概念作为自己的本质特征。中国正在走进权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人的尊严和自由借助权利语言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人的愿望和要求通过转换为权利诉求而更多地依赖常规化、程序化的立法活动、司法诉讼和行政管理,而非更多地依赖道德关怀、行政裁量、社会运动乃至暴力革命;治理不仅因为民主权利的效能而逐步成为自治,而且因为以私人权利为公共权力的边界而必须走向法治,@确立权利至上的法治观念。
为此,张文显教授指出,我们应建立和完善知识权利体系。现在,我们已经初步构建了知识权利的基本体系:
第一是保障性权利。首先是要从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上切实保护公民接受教育、获取知识、了解情报、提高智力的权利,确认和保护思想自由、创作自由、创新自由、表达和传播自由。没有思想自由,没有创作自由、创新自由,没有表达和传播自由,那就不可能有发明创造,尤其是不可能有普遍的发明创造。第二是利导性权利,即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因其智力活动、智力创造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为智慧的火焰加注利益的燃料(林肯语),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利导性权利。为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加快知识的产权化,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是知识财产权。知识财产是以知识形态或文化形态存在的财富,诸如名胜古迹、文物、传统工艺、祖传秘方、KNOW HOW,它是人类保存、延续、传染知识的机制,知财产也是极其重要的知识资源。⑥从法律知识化内在的发展逻辑来看,法律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以知识为中介经权利实现而达到法治社会的修齐治平。因此,张文显教授这种主张及种种设计也是建立在法律知识化的认识上,其实践必将加快我国法律知识化的进程。
(二)融合发展
这是法律知识化实现的路径选择。这里所说的融合发展,主要是从全球层次把握的。在工业社会以前阶段,法律文明是呈区域性存在和发展的;跨人知识社会后,文化交流和知识互动把不同民族和国家内在地连接在一起,人类文明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领域开始了世界性的和平大融合。不难看到,正是社会规范的知识化,使全球之间的距离拉近,使越来越多的国家之间法律的融合成为可能。这种情况的演变,是由点而面展开的,但它决不能离开不同民族知识体系间的互补。于此,异质法律之间,既有抵制、冲突,亦有吸收、融合。在过去,法律文化不仅呈多元态势,具有民族、区域色彩,而且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很少,然而以开放性、横向性见长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却率先突破国家、地域的界限,它“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④在这个进程中,法律具有这样两个有利于模仿的特点:一是相对自主性,即法律相对独立于社会的其他领域。法律的自主性是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发达,社会关系复杂性的一种表现。二是技术性,即许多国家在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时,总是要采取某些类似的法律措施。
法律不仅是一种文化的存在,同时也是一种技术的存在,而作为技术形态存在的法律在各国间的移植是完全可能的,从而使异质法律之间的全面交融成为可能。
中国法律与世界主流法律的交融始于近代。100来的发展趋势是:从相互对立、冲突走向了彼此的吸收、融合。而且“历史表明,文化冲突与文化压力常常是文化演进与发展的重要动力。正是在文化冲突的过程中,固有的文化体系产生了新的分化,并且在新的基础上走向新的整合”,@并最终以知识为中介实现法的一体化。融合源于全球的知识体系、文化体系相互间的开放与创新。
知识社会与以前工业社会的刚性、封闭的失衡兴衰型系统相比较,其有序化的协调渐进型系统具备了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能够实现法律的稳定和持续发展。⑨显然,在中国的知识社会到来之际,这种融合显现的应该是“加法”而不是“减法”。
(三)实践品质
这是法律知识化实现的知识屏障。众所周知,灵活性与原则性之间的矛盾在法律成长中是会永远存在下去的,这几乎成了法治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一方面,法治表示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需求,以便人们得以相应地规划和组织他们的安排;另一方面,法治又强调需要法律保有某种灵活性并且能够让自身适应公共观念的变化。值得欣慰的是,法治的终极目标是在社会实践之中,而二者的紧张关系在实践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缓和与消解。换句话说,法律所具有的实践品格成为平衡二者的支撑点。尤其在知识社会背景下,由于社会变化频率和速度加快,法律对灵活性的需求加大,从而强调法律的实践性品格更具现实意义。因此,在法律知识化的确立阶段,人们最需要的是摆脱对传统的负担,树立“实践的观念”。当然,实践的观念本身说明,法律革新也必须以实践为基础,并不是纯思维上的天马行空,这是树立实践的观念的应有之义。@这个“应有之义”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要求实践主体确立一种实践观念。人类的知识都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而且归根到底都是从实践中来的。那么,一切我们今天称之为公理的传统法律的规则和原理,从本质上都来源予社会实践。时至今日,也许那些法律规则和原理所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实践条件变化了,于是,相应的法律规则和原理也就跟着发生改变,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革新”。
其次,要求实践主体对自身的社会责任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同时也能感到外界要求自己遵守各种社会规范的无处不在的强烈压力。做到这一点,一条可行的途径是为一定的科学知识行为确定相应的法律资格。有了法律资格,行为主体就不得不将法律实践和科学知识置于同样的层面加以学习和掌握,培养出自觉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出于对违反规则所负责任和后果的清醒认识,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则范围内,对科学知识行为做出人性化的选择。最后,要求实践主体在实践中确立一种适度秩序观念。对知识社会来说,法律成长就是对优先获得什么知识、优先利用什么知识作切合人性的追求,就是对有限资源作恰如其分的分配。如果不追求秩序,就不能深入地利用创造成果。但是,太讲究秩序也不行,如果社会不能容忍变革带来的适度混乱,创意也很容易遭受扼杀。所以要促进法律发展,就需要有适度的秩序。过分强调秩序不会有创造性,但没有一定的秩序创造性也会消失。适度秩序,就是要在秩序与混乱之间造成一种紧张的关系并加以管理,使两者都不至于失去控制,形成合适比例并协调发展,这是法律实践能够长此以往发展下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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