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教育效果,应从法律传播渠道的视角构建以下农民工法律传播网络:从组织传播渠道上农民工开展的法律传播应侧重法治观念、法律原则、媒介信息辨析方法,以及获取法律信息的方法的传播;从入际传播渠道上通过调控农民工“意见领袖”的入际传播行为来强化对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原则的传播;从大众传播渠道上对农民工开展的法律传播应侧重法治文化活动的传播,法律图书出版单位应侧重具体法律知识及其利用方法的传播。
关键词:法律传播渠道;农民工;法律素质教育
对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教育,是农村法治主体性建设的中心环节。农民工法律素质教育问题,主要体现为对农民工的法律传播问题。法律传播可以分为自我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等渠道。法律传播的内容是法律信息,而法律信息是由法治观念、法律知识、法律活动和法律发展构成的综合体。因此,不同法律传播渠道应选择适宜的方法侧重法律信息不同要素的传播,这样才能组成严密合理的农民工法律传播网络,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教育的效果。
一、从组织传播的视角看农民工法律素质教育问题对农民工展开的组织传播,应当是一个体系性的传播,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其他有关普法机关、媒介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高校,以及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体系性的传播。
1.司法行政机关应通过事件传播法和体验式传播法的并用,侧重对农民工的法治观念的传播。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基本上是停留在进行法律条文、法律解释的传达上,没有根据农民工法律心理现状对普法内容进行正确定位。
农民工现有的一些法律心理负面定势,导致普法工作事倍功半:负面定势之一是,我不违法就可以不学法。这种心理定势表明农民工的权利意识非常淡薄。负面定势之二是,诉诸法律不如走人情,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种心理定势表明农民工的程序观念淡薄。负面定势之三是,权大于法,官大于法。这种心理定势表明农民工对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观念的忽视。显然,由农民工的法律心理现状决定了,法治观念体系的传播是当前农民工普法工作的首要内容。正如郑成良教授所阐述的:“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另外,由于缺乏正确法治观念的支撑,农民工对法律条文、法律解释的宣传更多地是被动的接受,很难被固定的思维方式内化获得认同。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行政机关首先应侧重对农民工的法治观念的传播,尤其是法律至上、平等适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观念的传播。
农民工的思维结构介入了需要解决的众多具体问题,因而其思维带有更多的直观性和具体性。也就是说,农民工的思维结构是感知模式。因此,关于法治观念的传播方式一定要摒弃以往的理论灌输、”散发传单”等做法。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利益也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教育的基础,离开利益的法律素质教育是空洞的,没有意义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以农民工工资、工伤等劳动纠纷的解决为切人点,通过事件传播法和体验式传播法来强化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如何吸引农民工受众的注意力,并且锁住有效的注意力,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传播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命题。事件传播的信息传播载体是人们感兴趣的事件,最终传播形式为新闻,利用农民工受众对于新闻的信任程度远高于灌输的特点,可以有效地降低受众的心理排斥度。农民工在主动关注事件的同时,自然而然地接收了相关的法律信息,还不会因此产生反感。当然,农民工平时看到听到的信息中,可能反面信息较多。在采集事件信息的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挖掘隐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相关内容。但是,由于事件传播的效果短期化,需要用体验式传播的优势来弥补事件传播的缺陷,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使短期轰动型法律传播变成长期推动型法律传播。该体验式传播主要体现在对农民工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援助。
2.公安、工商、劳动等其他普法机关应努力推出“专家型”的法律素质教育传播者,侧重相关法律的法律原则的传播。现代社会中,农民工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的量确实大,基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关机关对农民工开展法律传播的内容主要应放在法律原则方面。着名学者钱学森教授认为,文化程度高低不同的人对事物的反应是不同的c“文化程度低的人,遇事的反应是‘条件反射式’,从输入信息及事态到他的行为比较公式化(数学公式)??"【41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农民工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容易局限于字面意思而背离立法精神。有关机关对农民工传播相关法律的法律原则,可以指导农民工进行正确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明确法律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该如何看待。法律原则的传播很难,它要求组织传播的具体实施者即法律素质教育传播者具有较高的威信。而决定传播者威信的因素主要包括教育者的对人态度、业务水平及表达能力。
在当前社会条件下,面向农民工的“专家型”的法律素质教育传播者的出现是时代的呼唤。
3.对农民工的媒介信息辨析方法和获取法律信息的方法的传播。不容忽视。17世纪法国杰出的数学家、哲学家雷纳·笛斯卡茨曾在他的着作<方法论>中说,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组织传播不仅要完成法治观念和法律原则传播的任务,还要完成必要方法的传播任务,尤其是媒介信息辨析方法和获取法律信息的方法的传播。大众传媒对农民工法律心理的影响颇大。大众传媒的传播信息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袁层意义和深层意义。农民工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对媒介本质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时,他们对媒介信息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层意义上,无法解读出媒介信息背后深层次的内涵,因而容易受控于媒介信息,造成对法治思想的怀疑和对法律原则的误解。
因此,开展对农民工的媒介信息辨析方法的传播,显彳导非常有必要也非常迫切,丽此重任需要媒介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高校来共同完成。此外,获取法律信息的方法,也是农民工十分关心的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高校有责任教会农民工利用传统的手检方法检索需要的法律信息,教会农民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过相关的网站、网页检索需要的法律信息等。
二、从人际传播的视角看农民工法律素质教育问题1.通过调控农民工“意见领袖”的人际传播行为来加强法律传播效果,不可缺少。人际传播虽是一种古老的法律信息传播方式,但在广大农民工中有相当的市场。农民工受众的头脑不仅仅是简单的接收器,同时也是信息的储存器和发生器。对普通农民工的法律传播任务很大程度上还是要靠农民工群体中的“意见领袖”通过人际传播来完成。
“意见领袖”作为农民工群体中的“信息灵通人士”,除了具有信息拥有量方面的优势,往往还具有文化程度较高、群体地位较高、富裕程度较高、活动范围较大、人际关系较好等特点。“意见领袖”与其他农民工在生活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关系诸方面具有同质性,因此,其态度、意见对其他农民工的决策有着强烈的导向作用。这是农民工受众的“自己人”心理效应作用的结果。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人际传播中语言符号的表达其实只占传播者所表达意思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由非语言符号完成的。美国学者L伯德惠斯特尔认为,在两个人传播的场合中,有65%的社会含义是通过非语言符号传递的。∞1例如面部表情、目光接触、嗓音、身体接触、动作举止、外表、时间、空间、人际距离等非语言符号对法律传播效果有明显的影响。可见,只有农民工群体中的。意见领袖”才能自然地运用最合适的非语言符号传播法律信息,实现最佳的传播效果。事实上很多农民工在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也往往是找“意见领袖”。相关政府机关完全可以利用这个习惯,注重在农民工群体中发现和培养“意见领袖”,积极发展农民工法律协会,将这些。意见领袖”吸收到协会中来,通过组织机制对“意见领袖”的传播行为进行规范、激励、调控和约束,然后再通过“意见领袖”私下聊天为主的人际传播,使法律传播效果间接地辐射至全体农民工。
2.普法机关应着重强化农民工“意见领袖”对法治观念和法律原则的认识。人际传播的信息准确性比较差。基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以及自身在接受法律信息中信息的遗漏和缺失,这些传播者往往会把记忆的法律信息按照自己的理解重新组织、重新加工,于是“大道消息”变成了“小道消息”。这种带有偏差的法律信息继续向下一个接收者传播下去,这将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有关普法机关要着重强化“意见领袖”对法治观念和法律原则的认识,而不是具体法律规范,以免“小道消息”的偏差对农民工法治主体性建设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另外,这也是使法律素质教育传播活动协调一致发展的需要。如果在农民工大家庭中,“意见领袖”只关心具体法律规范,忽视法治观念和法律原则的传播,他们就会有意无意地阻滞农民工受众接纳,造成相关重要信息的堵塞。
三、从大众传播的视角看农民工法律素质教育问题1.大众传媒应通过法治文化活动的传播,来更改农民工的传统法律意识。农民工的传统法律意识一般具有宗族观念、忌讼观念、义务本位、礼教至上、人治为保障等特征。这与农民工所处的家庭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传统意识的更改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由一个充满法治文化的社会环境与农民工所处的家庭环境作较量。而传播法治文化活动的重任就落到大众传播媒介身上。大众传播媒介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从长远来看,它的潜移默化作用是巨大的,它能帮助人们共享教育,是法律传播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传播渠道。
2.法律图书出版单位应注重通过特殊传播渠道,实现对农民工的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播。通过组织传播和人际传播对农民工传播的具体法律知识是非常有限的,更多的只是促使他们产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愿望。而这个愿望的实现,主要靠法律图书出版单位的法律传播功能的实施。法律图书出版单位作为抽象的符号媒体,传播的是“经验之塔”的最高层即“抽象的经验”,在对农民工法律传播的过程中应侧重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播。
基于农民工的知识结构和心理现状,他们出入正规书店的愿望和机会都较小。对农民工的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播,要特别注重特殊传播渠道的开辟。普尔·多布勒指出:特殊销售基于一个前提,即出版物的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不把阅读割裂成一个孤立的活动,而是不断把通过阅读获得的知识运用到别的行为活动中去。【61特殊传播渠道包括超市、地铁、车站、医院等场所的渠道,也包括火车、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渠道。通过这些特殊传播渠道,将特定法律知识的图书与相关商品陈列在一起,让法律出版物最大限度地贴近目标顾客。像超市渠道在国外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近几年超市作为特殊出版传播渠道在国内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其针对的对象很少有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群体。其实,超市的很多特点特别符合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如超市书架低,以人的平行视线及伸手可得之处为最高点;提供的多为中低价位且浅显易懂书籍;为忙碌的农民工争取时间等。
3.法律图书出版单位应注重利用法律信息的方法的指导,以提供完整的法律信息服务。农民工接触法律图书的主要动机是满足生活上的需要。因此,图书出版单位仅仅作为一个法律信息机构是不够的,还要在提供法律信息的过程中提供如何利用法律信息的指导。这对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来说,显得特别有必要。只有提供完整的法律信息服务,才能使农民真正获得法律知识的服务。另外,这也是市场竞争的需要。服务、产品和价格是现代市场竞争的三大要素。当产品品质和价格趋于一致,一般利润平均化的时候,互相竞争的就是服务,也只有服务,才大有文章可做。将法律图书出版服务作为产品来经营,使它成为引导农民工受众消费出版物的软性产品。其中,提供如何利用法律信息的指导,就是出版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供优质出版服务的出版机构,势必能够获得优越的利润回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教育效果,应当构建以下农民工法律传播网络:从组织传播渠道上对农民工开展的法律传播应侧重法治观念、法律原则、媒介信息辨析方法,以及获取法律信息的方法的传播;从人际传播渠道上通过调控农民工“意见领袖”的人际传播行为来强化对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原则的传播;从大众传播渠道上对农民工开展的法律传播应侧重法治文化活动的传播,法律图书出版单位应侧重具体法律知识及其利用方法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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