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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葛某娣自2001年12月3日进入默某东公司工作,双方签定有劳动条约,条约对工作地址未作约定,葛某娣在杭州拱墅区莫干山路8XX号X桥厂区上班。葛某娣自2013年7月起头休假,停止时候为2013年12月17日。
2013年4月,默某东公司下沙新厂正式投入生产,生产线连续由原祥X桥工场转移至下沙新厂。同时,经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核准赞成默某东公司注册地址由原拱墅区莫干山路8XX号即原祥X桥工场地址变更加杭州市经济技术开辟区文海北路1XX号即下沙新厂地址。2013年12月17日,默某东公司电话告诉葛某娣至下沙新厂上班,并于12月20日向葛某娣发出书面报到告诉,明白奉告祥X桥厂区的一般生产营业已于2013年12月18日全数竣事,新生产线已鄙人沙厂区安装调试终了,一切生产操纵职员应前往下沙新厂一般工作,请于2013年12月23日工作日一般工作时候上午8点前往下沙厂区报到,公司供给班车或每月500元的交通补助,过期未到指定地址报到将按照员工手册作为旷工予以处置。但葛某娣以路途悠远为由一向未到下沙厂区上班。2014年1月6日,默某东公司向葛某娣投递了消除劳动条约告诉信,载明因葛某娣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1月5日时代存在旷工行为,公司根据《劳动条约法》第三十九条、《员工手册》以及相关公司政策对葛某娣作出立即消除劳动条约的处罚决议。默某东公司工会主席介入了与葛某娣的全部相同进程,赞成消除与葛某娣的劳动条约。
默某东公司2005年版《员工手册》第8.3.4消除劳动条约一节中规定,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工作时候和假期申请规定,例如无正当来由的持续旷工到达大概跨越两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到达大概跨越两个工作日,公司有权立即书面告诉消除劳动条约。葛某娣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字,确认领会、认可并完全接管《员工手册》的各项规定。2013年4月,默某东公司制定了新版的《员工手册》,在制定前向全部员工邮箱发送了《员工手册》,在征集员工定见后,肯定了新版员工手册的内容。2013年新版《员工手册》一样规定一年内无故缺勤或旷工累计满2天,公司可以赐与响应纪律处罚直至立即消除或停止劳动条约。
葛某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决要求依法确认默某东公司消除与葛某娣的劳动关系违法,要求默某东公司向葛某娣付出违法消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18057.25元。该委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杭经开劳仲案字(2014)第0009号仲裁判决书,判决采纳葛某娣的各项仲裁请求。
葛某娣不符该判决,于2014年3月3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默某东公司消除与葛某娣的劳动关系违法;2、判令默某东公司向葛某娣付出违法消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18057.25元……
争议焦点
默某东公司双方消除与葛某娣的劳动关系能否为违法消除。
审理经过
本案胶葛的发生系默某东公司厂区搬家后,葛某娣拒绝至新厂区上班引发的,该院以为,葛某娣、默某东公司签定的劳动条约对工作地址未作约定,且变更后的工作地址仍在杭州,葛某娣有服从放置的义务,葛某娣未到下沙厂区上班的行为已经组成旷工,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赏罚规定,葛某娣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默某东公司可以据此双方消除与葛某娣间的劳动条约。默某东公司在发出消除劳动条约告诉书时已经工会赞成,法式上亦未违反《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关于新版《员工手册》制定法式能否正当的题目,该院以为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元在制定、点窜大概决议劳动报答、工作时候、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间打仗及劳动者亲身好处的规章制度大概严重事项时,该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大概全部职工会商,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大概职工代表同等协商肯定,本案中,默某东公司在制定新版《员工手册》前向全部员工邮箱发送内容并停止会商,在征集员工定见后,肯定了新版《员工手册》的内容,故该院以为新版《员工手册》制定法式正当,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根据。此外,劳动者旷工两天可以消除劳动条约这一规定与2005年版《员工手册》相比内容并未变更,葛某娣已明白知晓该规定,故葛某娣称新版《员工手册》制定法式违法,不应作为消除根据,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裁判成果
综上所述,默某东公司消除与葛某娣间的劳动关系为正当消除,葛某娣主张补偿金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随着我国巨大的社会主义奇迹进入新阶段,经济扶植进入新常态,扶植生态文化社会迫在眉睫,工场搬家成为常见的现象,很多劳动者由于终年在牢固地址工作,一时难以接管,拒绝配合,企业该当依法依规充实相同,耐心压服,劳动者确切不配合,企业可以消除劳动关系,并不予补偿。
本案中,虽然员工手册的指定,不完全满足“该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大概全部职工会商,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大概职工代表同等协商肯定”,但提早发到一切员工邮箱,收集定见,可以视为民主法式,有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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